第四章公司法(6)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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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公司法(6)
(四)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股权管理

(1)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权管理的原则。

国有股权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国有股权的界定。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界定分三种情况,主要掌握二点:

其一,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其二,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如迸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指评估前净资产)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人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低于50%(不含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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