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章要点(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50: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一、前言(本章与往年教材相比有重大大的变化)
本章内容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要求考生在学习时注意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内容的对比,在对比的基础上重点把握合伙企业法的内容。本章删除了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以及关于破产法的内容,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内容比原来教材写的更细,更深入!请注意教材中习题的理解。内容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本章新增加或有重大变化的内容:建议新增加内容作为重点掌握的范围。
1.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p51; 2.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p54 ;
3. 合伙企业财产转让p61; 4. 退伙的效果p76。
本章重点掌握的问题:(首先包括以上新增加或有重大变化的部分)
1.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并且对比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方式的部用(劳务);
2. 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 3.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
4. 应当得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5.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7. 新合伙人入伙、退伙人的法律责任。
二、讲义精华篇
一)、个人独资企业
1、 个人独资企业性质p49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另外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应该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2、 关于投资人的规定p53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3、 企业名称: p50
(1)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以厂、店、部、中心、工作室为名称,要求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2) 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4、 出资方式p50
①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②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指所明确的部分)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p53
(1)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2) 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3) 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所签订的职权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p54);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
(4)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5) 关于会计事务,用工事务,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相对本内容比原来的规定更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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