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CPA考试问题解答辅导教材之三[税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56: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教材中需要更正的内容:

  (1)教材第63页第十行“生产企业须按对应的实际出口额,在次月视同内销缴纳消费税,并按计算的销项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中消费税更正为增值税;

  (2)教材第73页倒数第十行“一股货物及劳务”应更正为“一般货物及劳务”;

  (3)教材第209页倒数第十二行“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改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4)教材第264页表14-1中“全年销售(营业)收入”改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5)教材第414页倒数第六行“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更正为“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

  2.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视同销售时的组成计税价如何计算?举例说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视同销售时,生产企业应纳消费税及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组成计税价=[成本×(1 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的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法规定确定,暂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这一组成计税价格也是计算本环节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举例,某酒厂以自产特制粮食白酒2000斤用于广告样品,每斤白酒成本12元,无同类产品售价,则应纳消费税:2000×0.5 12×2000×(1 10%)÷(1-25%)×25%=9800(元);(注:组成计税价格中不含从量征收的消费税)

  应纳增值税=12×2000×(1 10%)÷(1-25%)×17%=5984(元)。

  3.问: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其增值税的计税价格是按平均价还是从高计算?

  答: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而对于这些业务,增值税中没有特别的规定,可以按照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来确定缴纳增值税,而不是按最高的销售价格。

  4.问:进口卷烟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是否也是进口卷烟的增值税组成计税价?进口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如何计算?

  答:进口卷烟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就是进口卷烟的增值税组成计税价。进口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目前,对进口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组成计税价格,没有规定含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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