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个人所得税法(7)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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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税收优惠

(一)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对乡镇(含)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

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下列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9)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四)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只就由申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目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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