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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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法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二、税目和税率:11类消费品 见教材94页《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
  2、从量定额:仅4种消费品(啤酒、黄酒、汽油、柴油)
  3、混合计税:
四、特殊规定:
五、扣税:
  1、允许扣税的消费品:7类(除酒及酒精、汽油、柴油、小汽车)
  2、扣税环节:生产环节
六、减税:小汽车(减征30%)
七、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核定应纳税额
八、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不纳税
  2、其他方面:纳税
    (1)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2)在建工程
    (3)管理部门
    (4)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以上2、3、4项视同销售,交消费税,也交增值税
  3、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九、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原料、主料
  1、委托方→→→→→→
       ←←←←←←受托方
       应税消费品
  2、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是法定代收代缴义务人
           (例外: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委托方交消费税)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扣税:7种情况(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不允许扣税)
十、兼营不同税率:
  从高适用税率:1、未分别核算
         2、组成成套商品(虽分别核算)
十一、进口应税消费品:(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1、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注:与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内容一样,只是表达形式东同)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4种液体应税消费品
   3、混合征收:3种(进口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4、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比例税率+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十二、出口退(免)税:
1、退税率:即征收率
2、政策:又免又退: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自营、委托代理出口)
     只免不退: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未征过,故不退)
     不免不退:其他企业
3、出口退(免)税后的管理:
  出口转内销时:外贸企业:补缴已退消费税
              销售时不交消费税
         生产企业:不补税
              销售时交消费税
十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与增值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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