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税务行政法制(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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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1)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我国税务机关的组织构成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四级。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对个体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罚款。

(2)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具体含义如下:

1、从地域管辖来看,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

2、从级别管辖来看,必须是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法律特别授权的税务所除外。

3、从管辖主体的要求来看,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2、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2)对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2、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是税务机关名称。二是编码。三是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等。四是税务违法行为事实、依据。五是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六是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七是罚款代收机构名称、地址。八是缴纳罚款期限。九是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十是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十一是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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