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06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19: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职称资格考试管理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213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05年12月19日─30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6年6月23日 14:00─16:30 财务与会计
6月24日 9:00─11:30 税法(一)
14:00─16:30 税法(二)
6月25日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14:00─16:30 税务代理实务
三、报名条件
(一)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三)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1.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四)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须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同时在报名时,必须采集国籍地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