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制度——原产地规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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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产地规则的起源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是确定货物适用关税税率的重要依据。国际上对货物原产地的规定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期,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货物给予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即实行普惠制以后产生的,也可以说,原产地规则是在实行普惠制的基础上确立的。普惠制又称为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这项制度从1968年联合国第二届贸易与发展会议上通过普惠制决议起宣告建立,至今已在世界范围内实施了近30年。目前世界上已有19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普惠制待遇,给惠国达到29个,主要是欧盟15国和瑞士、挪威、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日本、波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其中除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外,其他25个给惠国都给予了中国最惠国待遇。普惠制具体实施方案由各给惠国分别制定,给惠商品的范围主要是列入给惠商品清单的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和少量的农产品,而给惠商品的关税削减幅度一般为最惠国税率与普惠制税率之间的差额。受惠国家和地区限于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具体范围由各给惠国自行确定。由于普惠制优惠幅度较大,范围较广,为了确保普惠制待遇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各给惠国都把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作为海关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分别制定了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规定。随着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展、程度不断加深,各国生产分工也越来越细,跨国生产制造产品的越来越多,有的产品甚至经过多个国家的生产加工才最终完成。

  这就使得确定货物原产地的依据变得越来越复杂,需要制订出明确的、能够普遍适用的标准。为了协调统一各国的原产地规定,1973年5月,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了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的国际公约——《京都公约》,其中三个附约专门对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做出规定。这些附约的规定成为许多国家制定本国原产地规则的参考依据。

  二、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原产地证书。

  (一)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指确认货物生产于何地的标准,主要有两项基本标准。

  第一项基本标准为完全在一国生产的标准,这项标准适用于完全在受惠国生产的产品,而含有外国原材料、零部件的货物,不适用这一标准。完全在一国生产的货物主要有十类:

  (1)从一国的土地、领域内或从其海底采集的矿物;

  (2)在一国收获或采用的植物产品;

  (3)在一国出生或饲养的活动物;

  (4)从一国的活动物所取得的产品;

  (5)在一国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6)从事海洋渔业所得的产品以及由某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7)由一国的加工船利用上项所列各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

  (8)如某国对海底及其底土拥有单独开采的权力,该国从领海以外的海底或底土中采得的产品;

  (9)在一国收集并只适于回收其原料用的废旧物品和在加工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碎料;

  (10)由一国仅利用上述第(1)至(9)项所列的各种本国产物所生产的产品。

  第二项基本标准是实质性改变标准,它是指进口原料或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实质性改变而成为另一种不同性质的商品,受惠国才能作为该商品的原产国。这一标准适用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了生产或加工的货物。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来确定货物原产地,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方法:

  (1)改变税号法,即货物经某国生产后其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改变了税号,就应以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2)列出加工程度表法,即产品在某国生产时必须达到加工程度表所列要求,才能视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3)从价百分比法,即产品在某国进行加工生产所增加的价值相当于或超过规定的百分比率时,即将该国视为货物的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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