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41: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基本规定

  企业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须对上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企业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国税发[1994]031号)。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鉴于当前出口企业退(免)税清算还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和系统的制度,为详细阐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有关规定,根据近几年的清算工作实践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22号),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介绍。

  (一)清算程序

  每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上一年度(以下简称“清算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收到清算通知后,应按清算通知要求,做好清算文件的转发、清算动员、开展清算、上报清算结果等工作。

  一般地,开展清算先由出口企业自行清算,然后,清算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清算报告和清算通知规定的比例对其核查,国家税务总局视情况再对清算进行抽查。

  (二)清算范围

  一般地,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范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出口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清算年度的退(免)税款也可一并进行清算(国税发[1998]22号);对国税发[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的特准退(免)税的企业,也应进行清算。

  1.出口企业应在清算年度的下一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对清算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并写出清算书面报告,填写清算表(见以下表格)。在企业清算期内(3月31日以前)出口企业仍未全部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外汇核销单的清算年度应退(免)税款,应填写“××年度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备案表”(见以下表格),向主管出口退税机关申报备案。对因单证不齐且已备案的未退税单证,出口企业在清算年度的下一年度的5月31日前(见国税发[1998]84号)仍未补齐单证的,已退税款应予以追回(经批准的远期结汇贸易除外),未退税款不再办理退税。

  2.出口企业清算结束后(进行清算的年度3月31日以后),出口企业必须于4月5日前,将清算报告、清算表等有关清算资料上报退税机关,此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退税机关应对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清算核查,清算核实多退的税款应限期追缴入库,少退的税款应补足。清算后,退税机关应向出口企业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清算情况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出口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清算范围、企业当年出口额、主要出口品种等,清算后出口企业应退税款、已退税款等数据资料;

  (2)清算中发现的问题,多退、少退、错退的金额及原因分析;

  (3)清算处理结果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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