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知识点总结(保险法、仲裁法部分)(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42: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六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就是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经当事人申请,将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的力量,依法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1.执行的条件
(1)必须有胜诉方当事人的申请(2)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申请(3)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执行的程序
3.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对于国内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6种情形。
对于涉外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4种情形。
另外,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4.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
(1)中止执行
《仲裁法》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终结执行 《仲裁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这些情况也可能导致终结执行:
作为被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3)恢复执行 《仲裁法》规定: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另外致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人民法院也应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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