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笔记第二章第一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1:21:2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的特征(重点):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
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某个社会组织才有可能成为行政主体。任何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
是否享有行政权力,是决定某个社会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先决条件。
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而享有行政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总之,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只是行为主体,而不是行政主体,其实施行政行为,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是否能为行政主体的关键条件。
要成为行政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去实施行政权,同时还必须能够独立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独立承担因实施行政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有关国家行政权委托给组织行使时,受委托的组织虽然也行使国家行政权,但由于该权力的行使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其所为的一切行为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委托机关,因此,接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总之,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因此,某个政府机构可能是行政机关,但并不一定就是行政主体。
需注意的是,享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并不是在一切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只有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时才是行政主体。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其他社会组织在行使内部管理权时或从事民事活动时,不是行政主体。
(二)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了解)
1、 依法行政的需要
2、 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的需要
3、 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
4、 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一)行政职权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一般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固有职权以行政主体的设立而产生,并随行政主体的消灭而消灭。授予职权来自于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授予职权既可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或授权机关撤回授权而消灭,也可因被授权组织的消灭而消灭。
行政职权作为行政的法律表现形式,除了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如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等以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公益性。
2.优益性。为了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往往要赋予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包括职务上的优先权和物质上的受益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的优先权和受益权,又称为行政优益权。职务上的优益条件属行政优先权,物质上的优益条件属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益权不属于行政职权。
3.支配性。
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撤销之前,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4.不可自由处分性。不可自由处分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不得随意转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未经法律许可一般不得随意转移。只有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职权才能转移,如授权和委托。二是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也就是行政职责履行过程。放弃职权就意味着放弃职责,属于违法失职。
(二)、行政职权的内容
1、 行政立法权
行政立法权指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主体有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主体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算不算?它有规章的制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某些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2、 行政决策权
3、行政决定权,主要限于自由裁量事宜,具体表现为行政确认权、行政奖励权、行政处分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指导权和行政合同权等。
4、行政许可权
5、 行政命令权
6、行政执行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执行权,必须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有关上级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具体执行。未经法律规范允许或者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权,是不能存在的,因而也是不得行使的。
7、 行政检查权
8、 行政强制权:此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9、行政处罚权:行政主体可实施:财产罚,训诫罚,行为罚和人身罚,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都不能作出有关行政处罚的决定,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9、 行政司法权。即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对一定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进行裁判处理的权力包括:行政复议权能,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和行政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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