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信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笔记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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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040403-01(第一讲)
开遍语:
一、学习税收相关法律的方法。

23.19
二、本书的重点。

0.36.53
第一编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行政权、行政法
1.行政法上所说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
2.行政活动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
3.公共行政是一种国家职能活动,是代表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因而具有权力强制性和国家意志性。
4.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招待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
5.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通过《行政处罚法》,权力机关将行政处罚的部分设定权授予有规章制定权以上的行政机关。
6.行政法的特点:(1)在形式上的特点;(2)在内容上的特点。
0.42.33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2.三个原则的含义。
0.43.40
三、行政法的渊源
1.一般来讲,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等。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
3.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
4.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0.46.04
四、行政法关系
1.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要素构成,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3.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5个方面),参见教材10页。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基本特征。
0.47.50
第二节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述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
2.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3.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关键条件。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身份,即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不以行政机关不以行政机关为限,除行政机关外,那些依照法定授权而取得行政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4.行政职权大致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和行政司法权。
5.行政优益权(分为行政优先权与行政受益权)不属于行政职权。
0.56.17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2.国务院办事机构,是总理的附属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原则上属内部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国务院侨办等。
3.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内设立的办事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4.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为中所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但国家行政机关保留对公务员的追偿权。
5.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6.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其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责任归属于委托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是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7.企业组织主要是行政管理的对象,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法规也可授权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职能。
1.00.03
三、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组织。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00.50
第三节 行政行为
1.01.05
一、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和强制性。
3.相对方无权拒绝行政主体依法和依职权实施的行为。相对方如拒不履行行政性的行政命令或行政处理措施,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强制其履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1.51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1.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其权利、义务上所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某种具体处理的决定。
2.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执行力。
1.03.17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9.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与国家行为。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设定,行政机关不能通过行政立法自行设定终局裁决行为。
1.05.07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1.06.19
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与废止
1.行政行为的无效的条件、法律后果。
2.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3.行政行为的废止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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