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信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笔记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1: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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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复议的条件,参见教材72—73页。
2.申请复议的期限分为一般复议期限和特殊复议期限两种。
3.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5.对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做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行政复议的审理涉及的方面:审理期限、审理依据、审理方式和审理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7.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8.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9.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0.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0.30.59
第三章 行政诉讼法
0.31.47
一、行政诉讼概述
1.行政诉讼是以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以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的诉讼。
2.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采用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和审判方式上采用不适用调解原则。
3.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进行审查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和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0.38.02
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1.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立的受案范围采用的是结合方式。
2.只要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提起的诉讼也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这些权益可以是政治权利、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权以及受教育权等。
3.受理的案件: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以、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4.不受理的案件(9个方面)。
0.40.55
三、行政诉讼的管辖
1.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重点是中级人民法院。
2.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地域管辖以及含义。
3.一般地域管辖包括两种情况,参见教材91页。
3.特殊地域管辖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
4.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则由最初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0.46.19
四、行政诉讼参加人
1.行政诉讼的参加人不同于行政诉讼的参与人。
2.根据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诉讼原告的特殊性:原告只能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违法不承担举证责任;撤诉必须获得法院以裁定形式准许。在赔偿金额的争议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4.行政主体能否成为被告,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1)被告必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2)被告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5.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性:对原告的诉讼请示丧失反诉权;承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有权执行或者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6.具体情形下被告资格的确定,参见教材第96~97页。
7.行政诉讼的被告的确定,参见教材97~99页。
8.具体情形下被告资格的确定,共六点。
9.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加人。其权利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10.诉讼代表人不同于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他人利益,并且要受人民法院判决的约束。
11.诉讼代表人也不同于法定代表人。
12.诉讼代表人主要有两类:(1)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2)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
13.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57.07
五、行政诉讼的证据
1.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只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对特定事项的举证责任。
2.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及要求,共有八个方面。
3.证据应该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收集,并且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就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证据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法庭审查认定,才能作为裁定的依据;而未经法庭质证和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证据,则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5.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6.人民法院在调取证据时,不得为证明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7.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8.举证规则:举证期限及不举证的法律后果、举证范围。
1.11.59
六、行政诉讼程序
1.经复议的一般起诉期限是15日,即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机关或逾期不作决定的,复议期满之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一般期限是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起诉期限的起算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2.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中要延长起诉期限应符合的三个条件。
4.根据审查结果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
5.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上诉。
6.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合议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活动,实行集体审理、共同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案件审理中的重大事宜。
7.开庭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分开审理,并且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做出裁判。
8.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9.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撤回起诉、缺席判决、诉讼中止、诉讼终结、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被告在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和合并审理。
10.上诉及受理。根据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
11.上诉案件的审理。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案件,则必须开庭审理。
1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1.28.33
七、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
1.行政诉讼的执行。
2.执行机关是指拥有行政诉讼执行权并主持执行过程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
3.在特定情况下,作为行政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也可以作为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4.执行根据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5.执行措施分为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两类。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6.根据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7.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9.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南非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为的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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