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财务会计》考试-大纲(九)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06:3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8.关联方交易收益的确认和计量

  (1)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的处理

  ○1正常商品销售,是指与企业日常经营业务有关的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例如工业制造企业生产燕销售其生产的产品、零售商业企业销售商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建造的商品房、施工企业承劳务等。

  第一,当期对非磁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通常为20%及以上)时,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并据以确认炒收人;实际交易价可知超过确认为收入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第二,商品的销售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或者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未达到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通常为20%以下)时,当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时,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当实际交易价格超过所销售商品账面价值120%的,将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值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有确凿证据(例如,历史资料、同行业同类商品销售资料等)表明公司销售该商品的成本利润率高于20%的,则应按合理的方法计算的金额确认为收入,例如,按商品账面价值加上近2年历史资料等确定的加权平均成本利润率与账面价值勤的乘积计算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起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非正常商品销售,是指除正常商品销售以外的商品销售,转移应收债权,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这里的“除正常商品销售以外的商品销售”主要是指偶然的、非经常性发生的,并且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比重较大的(如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达到或超过了重要性标准的),以及不属于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所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等。

  第一, 上市公司销售商品给关联方,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应按出售商品的账面价值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商品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第二, 上市公司将其应收债权转移给其关联方,应按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第三, 上市公司将其持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仔资产出售给关联方,或者将净资产出售给关联好,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关联方之间委托及受托经营的会计处理

  ○1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受托经营关联方的资产或企业的,实质上未对受托经营收资历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时,取得受托经营收益不能确认收入,而和为关联方给予市公司捐赠。

  ○2上市公司实质上提供了经营管理服务时的处理第一, 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经营关联方委托的资产,上市公司应将取得的爱托经营收益确主要其他业务收入,所发生的受托经营费用如由上市公司承担的,则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如果所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按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计算金额,则应按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的乘积计算的金额主为其他业务收入,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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