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财务会计》考试-大纲(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06:3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4.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这种款项具有标明该用途的借款合同。

  (2)对于符事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历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对于不符合资历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则应区别情况进行核算:如果该借款费用属于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应根据其发生额先计入期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该借款费用属于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应根据其发生额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借款费用可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仅限于固定资历产。只有发生在固定资历产购置或者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够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并且当所购置或者建造的固定资历产一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就不能再予资本化。

  只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即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予以资本化。

  (3)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在符合规定的资本化条件情况下,也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历产的成本;其他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4)对于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只有在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开始资本化: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历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5) 企业每期利息资本化金额,应以至当期末止购置或者建造该每项资产的累地均数乘以资本化率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到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资本化率每期允许企业资本化的利息和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金额应以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额为限。

  其中,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北京开始监控个人房贷二次房贷首付须超五成(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如果为购建固定资产中借入一笔专门借款,则资本化率即为该项借款的利率;如果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了一笑以上的专门借款,则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发生的利息之和北京开始监控个人房贷二次房贷首付须超五成当期摊销的折价或溢价)/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其中,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北京开始监控个人房贷二次房贷首付须超五成(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专门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6)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辅助费用。如查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的金额较小,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7)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的资本化金额为当期处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除外币专门借款之外的其他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则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8)在固定资产的购置或者建造过程中,如果购建活动发生了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3个月的,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暂停资本华侨,将其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是,如果中断是使所购建固定资历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继续资本化。

  (9)当所购置或者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停止资本化,以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再予资本化。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者建造方预先设计或者设想的可以使用的状态。通常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应认为资产已达达到了预定可使用权用状态:○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合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在所购建固定资产分别建造、分别完工的情况下,企业应区别以下情况界定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1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而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期间可单独使用,并且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说明该部分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企业应停止部分资产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2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是每一部分都必须等到固定资产整完工后时,才能认为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借款费用方可停止资本化。

  5.或有事项

  (1)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常见的或有事项有:商业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等。

  或有事英的主要特征:○1或有事项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2或有事项具有不确定性;○3或有事项的结果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事项加以确定;○4影响或有事项结果的不确定性因素不能由企业控制。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交备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2)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承担的现时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3)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的金额,应是清偿负债所需要支出的最佳估计算。

  如果所需要支出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按以下方法确定:○1或有事英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2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如果企业清偿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该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但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4)企业对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而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

  (5)如果或有负债符合某些条件,则应予以披露,其披露的基本原则是,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一般不予披露。

  对某些经常发生或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即使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极小,也应予以披露,以确保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足够充分和详细的信息。这些或有负债主要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对于应予以披露的或有负债,企业应分类披露如下内容: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6)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地经企业带经济利时,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作相应披露。

  (7)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该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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