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误区开创中国企业价值评估的新局面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04: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41230发布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称《指导意见》)。这是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指导意见》将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指导意见》的新突破

多年来,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的专家和学者对企业价值评估进行了许多有益的研究和探索。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多次组织行业内专家对企业价值评估课题进行了研讨。一些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地方的行业协会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上海市曾于2000年和2001年先后发出文件,要求开展收益法评估的试点工作,并要求评估机构在试点的基础上推广应用收益法。为配合有关试点及推广工作,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还编辑出版了《收益法评估理论与实践》一书。此外,山西省等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在其组织编写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实务丛书》中已将搜集到的许多企业价值评估典型案例单独编辑成册后出版。这些卓有成效的工作促进了行业内外对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和实务的理解和认识。

笔者近年来一直从事企业价值评估的业务和国内外价值评估理论的探索和研究工作,对于资产评估业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感触颇深。《指导意见》的发布,是借鉴国际惯例同时结合我国国情的良好开端。其解决了目前在我们资产评估业存在的许多认识上的偏差,消除了许多误区。同时,《指导意见》的发布,对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主要难点进行了有益的分析,并提出了解决相关问题的思路,实现了许多理论上和实务上的重大突破。

1.对长期以来含糊不清的评估对象进行了澄清

在国际价值评估惯例中,以企业股东(或投资人)权益或部分权益作为交易对象所进行的价值评估,一般称之为企业价值评估(Business Valuation),在评估实务中,所评估的企业价值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企业整体价值(Business Enterprise Value),即全部权益和付息债务的价值之和,企业全部权益价值(Total Equity Value)和部分权益价值(Partial EquityValue)

在我国,以往明确阐述企业价值评估的相关规范文件,主要是1996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对“整体企业资产”的评估给出了定义,即“整体企业资产评估是指对独立企业法人单位和其他具有独立经营获利能力的经济实体全部资产和负债所进行的资产评估。整体评估的范围为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并在其第113条介绍评估方法时,提出可以通过资产扣减负债来得出整体企业资产评估值。然而,上述定义和方法并没有进一步对企业整体价值和企业全部权益价值进行区分。从专业的角度来看,评估对象依然不够确切。在实务操作中,有不少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或评估过程中混淆了企业整体价值和企业全部权益价值之间的区别,从而导致产生误导性的评估结论。

而《指导意见》的第三条和第二十条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其第三条明确指出“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第二十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2.明确了恰当选择和定义价值类型的要求

《指导意见》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一一基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要求,进一步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价值评估的实物操作中,通常在确定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后,需要选取评估价值类型。价值类型可以分为市场价值类型和市场价值以外的其他价值类型,评估的价值类型实际上是评估行为所设定的一系列可能存在的各种明显的或隐含的假设及前提。这些假设及前提往往决定了评估方法的选择和运用以及对评估结果的理解。例如:在持续经营的假设前提下,可以采用市场价值类型,对于特定的投资者,则可能选用市场价值以外的其他价值类型一一“投资价值”作为评估中的价值类型。过去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也对“公允市价”的概念进行了阐述。但当时没有要求评估人员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所采用的价值类型,也没有强调评估人员必须明确这一价值评估的基本原理:既为实现公允、无偏、不产生误导的评估结论,应该在价值类型和评估途径方法之间进行适当的选择和配置。

3.对评估方法进行了整体性及系统性的规范,突破评估方法选择的惯有模式

对于评估方法的选用,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给出了整体性及系统性的规范要求。例如:第二十三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第三十八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形成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所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形成合理评估结论。”,可以说这突破了目前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实务上惯有的模式,即《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规定的以成本加和法为主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采用收益法对成本法评估结果进行辅助验证的评估模式。这必将促使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时,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具体条件,合理、恰当地选择评估方法,而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采用上述这种单一的评估模式。

此外,《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对于收益法的适用性、收益口径的选择、收益额预测以及收益法运用中涉及的重要参数等,都作了系统性的规范。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对于市场法的运用,包括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实务操作的重要步骤和关键事项作出了很好的规范。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则对成本法运用的实务操作也作出了规范要求。比如规定“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这是因为通过成本法计算得出的评估结果,不能体现被评估对象未来赢利能力的价值。这一规定与国际惯例也是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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