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2005年建筑讲义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14: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节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设法律法规概述(了解) 

(一)建设法规的作用:规范指导(必须、禁止)、保护合法、处罚违法。  

(二)建设法规体系  效力: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建设法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  

(一)建筑法  适用范围: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有道路、桥梁等吗?没有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建设单位、工程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  

(2)三个月内开工、可以延期两次;  因故中止施工的,一个月内报告。中止满1年的恢复施工前,核验施工许可证。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建筑工程承包与发包  (1)发包:   ①发包方式   1)招标发包   2)直接发包   ②提倡实行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  (2)承包:   ①三个禁止。   1)禁止施工的企业超过自己的资质的等级的范围来承揽工程;   2)禁止不允许把自己等级借给别人使用;   3)禁止成包的工程再次转给别人   ②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的联合承包的,承担连带责任;按资质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③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建筑工程监理  (1)必须实行监理:5条。其中注意:1.重点工程,②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③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4.利用外资,⑤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2)监理是委托合同;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内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   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对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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