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6: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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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评估市场,加强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对在山东省境内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内容包括: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业务状况、执业纪律等。

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经省协会初步审查通过后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年检。

第三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年检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检报告;

(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表(见附表);

(三)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四)上年度的业绩清单;

(五)上年度的财务报表。

第四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土地估价师年检表(见附表);

(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六)土地估价师个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及当年人事代理交费凭证的原件、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档案托管部门的审核章(单位集体办理代理手续的,需提供代理人员明细单,并加盖档案托管部门的公章);

(七)土地估价师最近三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原件、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社会保险事业处的审核章(由单位集体缴纳的,需提供缴纳人员明细单,并加盖社会保险事业处的公章)。

第五条 所有相关表格须提交电子档案一份。

第六条 年检申请报告应全面反映机构本年度的执业情况,包括评估宗地数、宗地总面积、总收益等。

第七条 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认真填写《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表》并按时报送各项材料,机构负责人对资料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注册条件且无不良执业行为的机构,予以换发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并登记年检合格。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的,年检不予通过:

(一)估价师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连续一年没有出具土地评估报告或报告质量不合格的;

(三)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四)其他达不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条件的。

第十条 未通过年检的机构限期一个月内整改完毕,整改完毕后需提交年检复核报告,经协会审查合格后予以换证并登记年检合格。整改期间不得从事任何土地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5月10日开始,上报材料截止日期为6月20日,年检结果协会将在网站或会刊上公布。

第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按未通过年检处理。

第十三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十四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须交纳年检资料费200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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