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评估机构诚信评定(修订稿)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7:01:3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章 土地评估机构诚信档案管理

第九条 土地评估机构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评估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成立时间、名称(包括原名称、变更日期及变更原因)、法人代表姓名及变更情况、注册办公地址及变更情况、组织形式、规模(资产、收入、人数)、执业资格、主要客户、人员状况、主要合伙人的情况等。
(二)土地评估机构守信信息包括:受到各级党政部门、行业协会及其它社会团体的表彰、奖励情况;在精神文明和职业道德建设中的表现;参加各级协会组织的活动情况;对行业建设的贡献;对社会公益活动的参与程度及表现;检举行业内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情况;各级协会认为需要记录的其它守信行为。
(三)土地评估机构提示信息包括:在注册申报考核中提供虚假材料;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接受协会谈话提醒情况;存在有损行业形象的言行,超越执业范围从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等协会认为对执业有影响的情形。
(四)土地评估机构警示信息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刑事、行政处罚、行业处罚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协会认为对行业信誉有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提示信息与警示信息记录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相互转换:
(一)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发生民事赔偿满七年的,受行业惩戒满五年的,可由警示信息转为提示信息;
(二)在民事诉讼中不能主动执行法院判决的,一年中有提示信息三种(含三种)以上情形的,可由提示信息转为警示信息,三年后再转回提示信息。

第十一条 土地评估机构诚信档案记录期限至机构注销时止,系统自动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十二条 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土地评估机构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制定、网络开发和维护、政策解释和培训;部分信息的归集、录入及更新;全行业诚信信息的分析、披露;诚信信息的归集、录入、分析、更新、维护,并按行业规定披露和使用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及时向如实提供诚信信息和相应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督促对数据实行即时更新和动态管理。
土地评估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信用档案有错误,可向湖北省土地估价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省协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四条 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可查阅全省土地评估机构诚信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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