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4 16: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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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5.1.1条 商店的用水量标准,应根据商店的性质、卫生设备完善程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商店用水量标准 表5.1.1
用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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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 |
饮用水 生活用水 |
2~4L/人·d 20~30L/人·d |
注:①生活用水包括洗刷、冲洗厕所用水。
②商店加工生产和空调冷却用水量可按实际需要确定。
第5.1.2条 给水应尽量利用自来水压力,当自来水压力不足时,应设内部贮水箱,其贮备量按日用水量确定。
第5.1.3条 空调设备的冷却用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冷却水系统应根据水量大小、气象条件、空调方式等情况而定。一般采用冷却循环用水。
第5.1.4条 给水管道不宜穿过橱窗、壁柜、木装修等设施;
营业厅内的各种给、排水管道宜隐蔽敷设。
第5.1.5条 设置屋项贮水箱和敷设管道,在冬季不采暖而又有可能冰冻的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5.1.6条 副食品商店、菜市场等建筑内应设洒水栓和排水设施。
第5.1.7条 厕所内应设置有冲洗水箱或自闭阀冲洗的便器。
第5.1.8条 排出的污废水,应根据排水要求进行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明沟或自然水体。
第5.1.9条 商店的营业和仓储部分建筑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