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4 16: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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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暖通空调
第5.2.1条 位于采暖地区的商店建筑,当室内经常有人逗留时,宜设置集中采暖。
注:采暖面积不大于1000㎡的一般商店建筑,当无集中采暖热源或距热网较远时,可采用分散采暖(如火炉、火墙等),但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第5.2.2条 商店营业厅开启频繁的主要大门可设置风幕。
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寒地区,大中型商店营业厅,当不可能设置门斗或前室时,可设热风幕;
二、寒冷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设热风幕;
三、设有空气调节时,大中型商店应设空气幕,小型商店可设空气幕。
第5.2.3条 商店营业厅应根据其规模大小设计通风或空调:
一、小型商店营业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如自然通风不能保证卫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二、大中型百货商店营业厅空气温度不应高于32℃,当采用一般通风降温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三、专业商店应视供应对象、商品储存时间和要求,可设置空调。
第5.2.4条 当商店营业厅设置采暖通风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宜按下列情况采用:
一、冬季采暖计算温度宜采用16~18℃,平均风速不应大于0.3m/s;
二、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按表5.2.4确定;
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 表5.2.4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 |
≤32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