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4 16: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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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群众活动部分


  第3.2.1条 群众活动部分由观演用房、游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阅览用房等组成。

  第3.2.2条 观演用房

  一、观演用房包括门厅、观演厅、舞台和放映室等。

  二、观演厅的规模一般不宜大于500座。

  三、当观演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演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以及放映室设计,均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当观演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做成平地面的综合活动厅,舞台的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同高,并应注意音质和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第3.2.3条 游艺用房

  一、游艺用房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供若干活动项目使用的大、中、小游艺室,并附设管理及贮藏间等。当规模较大时,宜分别设置儿童游艺室及老年人游艺室。儿童游艺室室外宜附设儿童活动场地。

  二、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大游艺室65㎡

  中游艺室45㎡

  小游艺室25㎡

  第3.2.4条 交谊用房

  一、交谊用房包括舞厅、茶座、管理间及小卖部等。

  二、舞厅应设存衣间、吸烟室及贮藏间等。舞厅的活动面积每人按2㎡计算。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四、舞厅应设光滑的地面、较好的室内装修与照明,并应有良好的音质条件。

  五、茶座应附设准备间,准备间内应有开水设施及洗涤池。

  第3.2.5条 展览用房

  一、展览用房包括展览厅或展览廊、贮藏间等。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

  二、展览厅内的参观路线应通顺,并设置可供灵活布置的展版和照明设施。

  三、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四、展览厅(廊)出入口的宽度及高度应符合安全疏散、搬运版面和展品的要求。

  第3.2.6条 阅览用房

  一、阅览用房包括阅览室、资料室、书报贮存间等。

  二、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

  三、阅览室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避免眩光及直射光。采光窗宜设遮光设施。

  四、规模较大时,宜分设儿童阅览室。

  五、阅览桌椅的排列间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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