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4 16:23: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节 学习辅导部分


  第3.3.1条 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第3.3.2条 综合排练室

  一、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毗邻用房的影响。

  二、室内应附设卫生间、器械贮藏间。有条件者可设淋浴间。

  三、沿墙应设练功用把杆,宜在一面墙上设置照身镜。

  四、根据使用要求合理地确定净高,并不应低于3.6m。

  五、综合排练室的使用面积每人按6㎡计算。

  六、室内地面宜做木地板。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第3.3.3条 普通教室和大教室

  一、普通教室每室人数可按40人设计,大教室以80人为宜。教室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1.40㎡。

  二、课桌椅布置及有关尺寸,不得小于《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普通教室及大教室均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用具柜及挂衣钩;教室前后均应设电源插座。

  四、大教室根据使用要求,可为阶梯式地面,并设置连排式课桌椅。

  第3.3.4条 美术书法教室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二、美术书法教室的设施,应接普通教室设置,并增设洗涤池。室内四角另增设电源插座。

  三、美术书法教室的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2.80㎡,每室不宜超过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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