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三章相关法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4 18:00: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危害公共安全罪)
(1)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134)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
(2)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135)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
构成该罪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安全设施不合国家规定,二是经提出后,对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三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行为的规定:(№136)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和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139)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渎职罪)
  (1)关于玩忽职守犯罪和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规定:(№39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关于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规定:(№402)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7、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渎职罪)(№39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8、立法依据、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4)
行政处罚的种类(7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8)
□39、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15)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16)
□40、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
行政处罚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0)
指定管辖是指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21)
移送管辖是指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2)
□41、行政处罚的适用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
(1)行政处罚的适用:
1)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25)
2)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5)
3)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26)
4)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6)
(2)对于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27)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款的。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经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权利: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当事人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定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罚款,并有权予以检举。
□43、行政处罚的程序的和执行: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是除可以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通过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有四种情况:一是有违法行为,二是轻微违法,三是没有违法,四是违法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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