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知识笔记第九讲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4 18:00: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大纲要求:
检验应考人员对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等规定;对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有关内容的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
本章大纲变化情况:与2004年大纲要求相同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熟悉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2.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3.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4.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
5.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了解行政处罚的原则;
2.掌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3.掌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4.了解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5.了解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6.熟悉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更改:2004年大纲“1.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更改为2005年大纲“1.熟悉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2.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增加:2005年大纲“5.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删除:2004年大纲“5.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权利;7.熟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4、更改:2004年大纲“1.了解立法依据、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更改为2005年大纲“1.了解行政处罚的原则;”。
2004年大纲“3.了解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4.了解适用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更改为2005年大纲的“5.了解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2004年大纲的“6.了解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更改为2005年大纲的“6.熟悉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
5、增加:2005年大纲的“2.掌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3.掌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本讲要点:
1、《刑法》中有关罪名、刑罚
2、刑事责任
3、行政处罚概念
4、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5、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执行

内容讲解:

一、《刑法》中有关罪名、刑罚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一)刑事犯罪

1.犯罪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
2.犯罪的特征
一是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行为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不构成犯罪。二是实施违法的行为。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行为如不触犯刑事法律,则不构成犯罪。三是实施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行为缺乏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则不能认为是犯罪。四是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才处以刑罚。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因而应受惩罚性也是犯罪的特征。只有少数行为,由于刑事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仍不失为犯罪。犯罪与违法行为有区别,不能混同。
3.刑罚
刑罚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刑罚只适用于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的犯罪分子。在我国,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严格根据法律来适用,其目的是打击反抗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惩罚和改造罪犯,以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4.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亦称犯罪要件,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各个犯罪行为各有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共同犯罪要件有4个:一是犯罪客体,即被侵害的、为刑事法律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每一种犯罪都有其自己的特殊客体。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体就是人的生命和健康。二是犯罪主体,即由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这里所说的“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但是我国刑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方面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是自然人。三是犯罪的客观要件,即刑事法律规定为危害社会因而应受惩罚的行为和以行为为中心的其他客观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等。犯罪后果与犯罪客观要件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四是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指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只有同时具备以上4个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犯罪。犯罪构成是区别罪与非罪、这种罪与那种罪的标准和界限,也是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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