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考前辅导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4 18: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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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范畴
(一)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 宪法
2 安全生产方面法律
基础法/基本法:《安全生产法》
专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
相关法:《劳动法》、《建筑法》
3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4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5 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6 安全生产标准
设计规范;
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
生产工艺安全卫生;
防护用品。
7 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ILO共通过185个国际公约,OSH占70%;我国政府已批准公约23个,其中4个与OSH有关。
(二)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
1 综合类
2 矿山类
3 危险物品
4 建筑业
5 交通运输
6 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
7 其他
8 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
基本要求
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负的责任;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等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中介组织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责任。
第一节 总则
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主体。
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主体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第四条)
必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市场准入
本法第16条、第93条对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两类)
第20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可恨不得收费。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 安全管理要求本法第41条、第86条对承包、出租、租赁活动的安全管理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
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五、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本法第42条、第91条对事故救援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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