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必读法条之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16 17:29: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导读】《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其在司法考试中地位基本相同。从年均分值看,都在2—4分左右。从题型看,基本上只限于选择题,但都是考查考生对法条的灵活运用能力,从近几年的命题规律看,考试的难度并不高,只要法律条款掌握得比较熟练,基本能对号入座。但是出题的方式绝少直接照搬照抄法律条文,都是以小案例的方式出题。
  从历届考试试题看,本法的重点非常突出。命题的范围集中于法典的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说,本章的每一个条文(第5—15条)都被考过一次或一次以上,个别法条甚至已被考过四次以上,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考试重点永远在这11条当中。对于本法的重点条款,将予以详细解析。


重点法条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详解】
  本条是关于该法的原则、不正当竞争及经营者概念的规定。这是本法总则部分的重点。
  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经营者行为的法,其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市场中的各类经营者。
  2掌握关于“经营者”的定义和范围,突出其经营性、营利性。
  3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第一款从相反角度作了描述,即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
  4掌握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在于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而主要是调整平等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不一定它们之间发生任何交易,只要一经营者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重点法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详解】
  本条是关于政府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制止不正当竞争方面的地位,特别是工商管理机关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的政府职能部门。

【例题】(1997年试卷三第75题)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答案]BC


重点法条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相关法条】《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商标法》
  第三十八条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
请时交回商标局。
  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解】
  本条规定的是欺骗性交易行为,又称混淆行为。
  1假冒商标行为为多个法律规范所调整,它既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还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在复习本条时,可参考《刑法》第213—215条、《商标法》第38条、《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同时复习。但在考试时,出题只能针对一个法律规范,所以注意它们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后果足以使购买者误认。
  3擅自使用企业名称或姓名,因人误认。
  4冒用质量标志和原产地;行为性质是“在商品上”、“虚假表示”。

【例题】(2003年试卷一第15题)
  甲欲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前误购了商标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名称为“仝聚德”的烤鸭,遂向“全聚德”公司投诉。“全聚德”公司发现“仝聚德”烤鸭的价格仅为“全聚德”的1/3。如果“全聚德”起诉“全聚德”,其纠纷的性质应当是下列哪一种?
A诋毁商誉的侵权行为
B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C欺骗性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D企业名称侵权纠纷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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