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主观题讲义-宪法学(8)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28 22:49: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三是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现行宪法对平等权规定的特点:明确了立法的不平等;指法律的平等对待,不是指权利和义务等;还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

  二、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直接表现,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

  (二)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公民的政治自由是近代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参与正常社会活动和国家管理的一项基本权利。
  1.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范围包括:第一,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都有以言论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因而其享有的主体十分广泛;第二,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多样,既包括口头形式,又包括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可根据法律规定利用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第三,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在法定范围内,其享受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带来不利后果,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出版自由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权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二是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出版自由也就是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
  出版物的管理主要有预防制和追惩制。前者也称事前审查制,即在著作出版前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的制度;后者是在出版物出版后,根据其社会效果决定是否予以禁止和处罚的制度。我国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制度,但事前审查主要由出版单位承担。
  3.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指有着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公民结社因目的不同而分为营利性结社和非营利性结社。前者如成立公司、集团等,这由根据民法、商法等来调整其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又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两类。前者如组织政党、政治团体等,后者如组织宗教、慈善、文化艺术团体等等。
  宪法中规定的结社自由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的自由。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公民表达其意愿的不同表现形式。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为着共同目的,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自由;示威自由是指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对集会、游行、示威的概念和标准,主管机关和具体管理程序及措施,申请和获得许可的程序,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1.监督权:监督权是措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2.获得赔偿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198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赔偿的原则和制度,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国家赔偿法》,使公民的这一宪法权利得到了切实的保障。

  三、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之所以要如此规定是因为:第一,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它存在的条件尚未消失的时候,它还会继续存在;第二,宗教信仰属于思想范畴问题,对待公民的思想认识问题,只能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决不能强迫命令、粗暴压制;第三,宗教的存在具有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和群众性的特点,正确处理好宗教问题,对于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国际交往都具有重要意义。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一)人身自由

  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第37条)。这里的人身自由是指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人身自由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宪法第37条)。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第41条)。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三)住宅不受侵犯

  我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第39条)。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户主等居住者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住宅不受侵犯还包括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不可侵占、损毁公民的住宅。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住宅及其他地方进行搜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第40条)。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与其他主体之间传递消息和信息不受国家非法限制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和邮件等信息传递形式),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

  五、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还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文化教育权利则是公民根据宪法规定,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财产权和继承权外,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都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即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也应积极予以保障的权利,是20世纪以来宪法权利的新发展。

  (一)劳动权

  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2条第1款)。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为了实现公民的劳动权,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宪法第42条第2款)。

  (二)劳动者的休息权

  (三)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四)教育、科学、文化权利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宪法第45条)。宪法还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6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第47条)。

  (五)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我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宪法第50条)。华侨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我国是世界上侨民最多的国家,华侨是我国公民,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是我国政府的责任。
  归侨是已经回国定居的华侨。由于他们在生活习惯等方面与国内居民有所不同,所以国家制定特殊法律规范予以保护。侨眷是华侨在国内的亲属,他们与国外亲人的密切联系,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对国家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也需要予以特别保护。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从而确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保护制度。
  此外,宪法还规定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残疾人的权利等。
  对外国人的庇护权:中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给予受政治迫害的外国以政治庇护权,首先是1793年法国宪法所确立的。
  宪法的这一规定表明:只给予提出申请要求的外国人;必须是出于政治原因,不包括一般刑事罪犯;中国政府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给予;给予者不被引渡或驱逐。



相关文章


07年法律硕士入学联考模拟试题—宪法学(二)
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主观题讲义-宪法学(10)
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主观题讲义-宪法学(8)
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主观题讲义-宪法学(9)
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主观题讲义-宪法学(7)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