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主观题讲义-宪法学(9)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28 22:49:5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从民主的角度说,发扬民主的过程是由多数人决定问题的过程;从集中的角度说,实行集中的过程也是汇集多数人意见的过程。它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一种独特运用方式。
  在国家机构的组织方面,这一原则体现在:第一,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第二,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第三,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国家机构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就是指国家机构在组织和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具体体现在,第一,所有国家机关的设立都须有直接的法律根据,要于法有据;第二,国家机关行使权力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工作结果也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第三,任何国家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责任制原则

  我国国家机构实行责任制的原则(宪法第27条),表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向人民负责,每一代表都要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它们可以随时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则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责任制原则在不同的国家机关内部,具体表现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集体负责制是指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在重大问题的决定上,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即是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机关。
  个人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在我国,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都实行个人负责制。贯彻个人负责制的国家机关大多是执行机关。但在在执行过程中并不排斥民主基础上的集体讨论。



相关文章


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主观题讲义-宪法学(8)
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主观题讲义-宪法学(9)
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主观题讲义-宪法学(7)
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主观题讲义-宪法学(6)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