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主观题讲义-宪法学(7)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28 22: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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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概念

  (一)公民和国籍

  取得国籍通常有两种方式: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所谓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又分为血统主义原则和出生地主义原则。前者是指以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依据确定其国籍,后者是指以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依据确定其国籍。很少有国家实行单纯的血统主义或出生地主义,一般是实行二者相结合的原则。我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具体而言,(1)一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3)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继有国籍则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二是必须出于本人的自愿。同时还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第一,申请人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第二,本人定居在中国;第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具备上述前提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我国管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是申请人居住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在国外是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但这些机关只负责管理申请并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的审批权则属于公安部。一经公安部批准,由有关公安机关发给证书后,申请人就具有了中国国藉,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人,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的区别在于:第一,性质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则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第二,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第三,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此外,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所表达的往往是群体概念。

  (三)公民权与人权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公民权则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该国国内法对人权的具体规定和保护。
  人权是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特权而提出来的口号。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以后,人权也由理论概念上升为法律原则,直接成为政治纲领或者资产阶级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1年中国发表《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承认人权的概念。1997年和1998年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前一公约。
  中国对人权的基本立场是:第一,在阶级社会里,人权总具有一定的阶级性。第二,各国的人权实践总要受到其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因而观察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该国的历史与国情,不能脱离该国的国情。第三,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国家的独立权和发展权则是生存权的保障。第四,中国愿意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活动,重视在相互理解、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同时,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任何国家的人权制度都应当由该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加以确认和保护。

  (四)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特点

  第一,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要地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在宪法结构中的位置,由以前的第三章调整到第二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从而表明在国家生活中,保护公民权利的地位重于国家机构,反映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机构之间的价值取向,亦即由国家机构管理人民改变为国家机构的权力来自人民。第二,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具体。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1954年宪法是14条,1975年宪法是2条,1978年宪法是12条,而现行宪法则增加到18条,而且内容更加充分、具体、明确。第三,更加强调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条件。现行宪法充分体现了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性与实践性相统一的原则,注意从法律上和物质上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宪法还确定了相应的物质和法律保障,使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现实基础。第四,更加强调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此外,宪法还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不可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二、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的广泛性。第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范围的广泛性。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一是任何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三是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第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司法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一切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现实性。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的,因而切实可行。具体表现在:一是客观上的确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予以规定;二是能做到的就规定,能做到什么程度就规定到什么程度。第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33条)。第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第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将促使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义务的自觉履行将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扩大创造条件。第四,权利的享有上附有条件,即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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