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2007年法硕主观题班法制史讲义(1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28 23:45:5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倡议由党中央制定“一个整个民权革命的政纲”,“使各地有所遵循”。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某些修改,最主要的是在第一条内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条文。这是毛泽东代表的正确路线同王明“左”倾路线斗争的积极成果。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其主要内容是:
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所谓专政,一是将地主资产阶级(军阀、官僚、地主、资本家、豪绅、僧侣及——切剥削者)拒绝于政权之外,二是剥夺他们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三是使用革命武力和法庭镇压一切反革命复辟活动。
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它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它是根据革命实践及苏联经验建立的新式民主制度。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的方向。尽管受到“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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