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2007年法硕主观题班法制史讲义(1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28 23: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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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下简称《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于1911年12月3日通过,1912年1月2日修订,共4章21条。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体,临时大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力;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员组成。在参议院成立以前,暂时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代行其职权;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其历史意义在于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是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共7章,56条。它规定了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规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临时约法》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1.《临时约法》的制定。《临时约法》是在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过程中制定的。1912年1月下旬,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召开第一次起草会议。1月28日,临时参议院成立,召开了第二次起草会议。这两次起草会议所定草案中关于中央政体均采用总统制。至2月上旬,南北议和即将告成,孙中山依前议要辞去临时大总统职位,而由袁世凯接任。为了以法律手段防止袁世凯擅权,临时参议院在2月9日审议约法草案时,决定将原来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2月15日,参议院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革命政权落入军阀之手已属必然,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更希望制定一部约法来制约袁世凯,因而在孙中山主持下加快了制定步伐。至3月8日,《临时约法》在参议院三读通过,并于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的次日——3月11日,由孙中山正式公布。
2.《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正式宪法实施以前,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临时约法》作为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从主流上说,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革命性、民主性。其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共和国:“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2.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实行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
3.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义务。《,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民主精神。
4.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它以法律的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缚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各种桎梏,破坏了封建国家所有制,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3.《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在《临时约法》制定过程中,各种政治势力之间围绕政权问题展开了错综复杂的斗争,因此《临时约法》字里行间都反映了当时的斗争形势和力量对比关系,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即将交权让位之际企图利用《临时约法》限制制约袁世凯、保卫民国的苦心和努力。主要表现在:
(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在权力关系的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了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此外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复议时,如有2/3的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
(3)在《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临时约法》规定,约法的增删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之赞成方可进行,以防止袁世凯擅自修改变更约法。
4.《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其制定与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第三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由于该委员会主要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活动,故称这部宪法草案为“天坛宪草”。“天坛宪草”共11章113条。它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力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
首先,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了《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行政权力实际由总理和各部部长行使,总统仅处于虚权国家元首的地位。
其次,“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并规定成立国会委员会,作为国会的常设机构,对总统行使“发布紧急命令”和“财政紧急处分”两项职权实行议决,加强对总统权力的制约。
再次,限制总统任期,规定总统任期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最后,设置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这样一部宪法草案,当然为一心独揽权力的袁世凯无法容忍,遂制造借口下令解散国民党,并最终于1914年1月解散国会,“天坛宪草”也因此而成废纸。

二、《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因系袁世凯一手操纵、炮制出来的,故又称“袁记约法”,共10章68条。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
(1)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它的出笼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是对《临时约法》的全面反动。
(2)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并赋予总统形同封建帝王一样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巨大权力。
(3)取消了《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在立法院成立前,由纯属总统咨询机关的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设立国务卿协助总统掌握行政,为袁世凯复辟帝制做准备。
(4) 虽然规定了与《临时约法》大体相同的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无一例外地设定了“于法律范围内”或“依法律所定”的前提条件,由于立法权及宣告戒严权均操之于大总统之手,实际上《中华民国约法》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所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宪法根据。

三、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北洋政府于1923年10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因系曹锟为掩盖“贿选总统”丑名,继续维持军阀专政而授意炮制,故又被称作“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该宪法共141条,分为13章: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中华民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其一,条文完备,形式民主。该宪法企图用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实行军阀专制的本质。如为标榜反对帝制复辟、赞成共和而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在政治体制上,表面上仍肯定内阁制和议会制。但是,在这一切的背后,却是军阀独裁制度的法律化。
其二,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的势力范围。为了平衡各派军阀和大小军阀之间的关系,巩固曹锟、吴佩孚控制的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实际上宪法成了大小军阀实现利益分配的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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