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参考资料(6)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6: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说明:
1、本复习题库以《法律知识与法治理念》为主,兼顾《乡镇干部依法行政百问》。
2、答案仅供参考

六、简答题:
  
  1.法治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方面主要发挥了哪些作用?
  答:法治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主要作用在于:(1)建立和维护产权制度。(2)建立和维护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换规则。如规定交换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价有偿原则,保护市场主体的公开、公平竞争,防止生产和销售的垄断。(3)调节个人、经济单位与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主要是通过税收制度调节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4)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为什么说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得以建立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答:和谐社会是社会矛盾能够获得及时解决的社会。在法治社会,法律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则。严格地遵守法制,社会矛盾和冲突就可以最大幅度地降低或者减少,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法治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减少矛盾,而且还在于可以有效地解决矛盾,使已经产生的纷争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从减少矛盾和解决矛盾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就是达成和维系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与路径。

  3.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是如何论述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的?
  答: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4.简述建立服务政府的意义。
  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打造服务政府的意义在于,只有强调服务政府,才能正确界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服务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能,政府就不再是企业的指挥者,而是转换角色,成为企业的服务者;企业则不再是政府的管制对象,而成为政府服务的主体。在这一对关系中,政府的任务是回应和满足企业的要求和期望,企业得以有一个宽松的环境,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自由开展自身的经营活动。建立服务政府的意义还在于,经济的全球化使得经济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各国、各地区政府之间服务水平的竞争。哪里的政府能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竞争环境,资本就会向哪里流动。

  5.我国行政法为什么要引进程序公正原则?
  答:我国行政法引进程序公正原则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的:
  第一,从社会公正的角度来说,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相应的救济,但这种救济只是事后救济,有时权利自由一旦被侵害,就难以恢复原状,并且,司法救济多半需要长年累月的时间投入,费用又高,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权利自由的保障。为了事前防止行政权力对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侵害,预先设定公正的行政程序,以接受相对人的监督,在事前防止违法行政行为带来的损害。
  第二,在实际运行中,行政权的国家强制性和直接性使得行政管理相对人很难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而行政权力限制公民权利则很容易。为了消除这种实际不平等的状态,有效约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同时也为了扩大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管理的渠道,法律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设定了必须遵守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时限,并公布于众,一方面使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遵循科学的步骤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为相对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行政管理提供了法定的渠道。

  6.行政诉讼法确立救济与监督功能的宪政背景是什么?
  答:行政诉讼法确立上述功能是有着深刻的宪政背景。从其产生来看,行政诉讼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民主政治确立了公民独立、自由、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与公民、政府与个人不再是权威与服从的关系,个人也不再完全遮蔽于国家阴影之下。这种宪政架构为行政诉讼原告(行政管理的相对人)的产生及权利的保障提供了制度平台。从世界范围看,行政诉讼通常是法治国家保护公民免受强大国家机器压迫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民主政治还催生了责任政府、有限政府,促使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分权使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为行政诉讼中司法权监督制约行政权创造了可能性。可见,行政诉讼以分权制衡的法治理念为灵魂,使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之外,司法机关因而获得了真正中立的裁判地位,由此建立的权利救济机制、权力监督机制才有可能得到人们的广泛信任和坚定支持。

  7.为什么行政机关应享有部分强制执行权?
  答:行政机关享有部分强制执行权是具有法理依据的。行政强制执行意味着行政机关有权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依法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的状态。
  其原因:一是由于行政处理具有效力先定特权,一旦成立就假定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通过法院确认,当事人不服时,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申诉。二是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所做出的决定,如果公民可以拒绝执行,公务将无法实施,国家将成为无政府状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世界许多国家行政机关都享有程度不同、范围不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但是,由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或行政法义务,往往会引发执行不公,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为了有效制约行政强制权力,除立法统一规定行政强制的条件,程序等内容外,还需将一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交给法院。这才能从根本上限制或监督行政机关滥施行政强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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