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教材-法学基础理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6: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复习提示及命题预测

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考试对法律的考核,主要集中在法学基础理论、宪法与行政法三部分,其中又以法学基础理论为重.毅,即着重考核一些基本概念与原理。因此,考生必须切实掌握新大纲列示的一些基础知识点,尤其要注意复习以下几个新增加的知识.点:(1)法律原则;(2)法律服务;(3)法律援助;(4)保障人权;(5)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本章知识结构图

知识点详述

第一节 基本概念

一、法律及其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种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国家机关、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国家。

(2)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4)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如因缔结合同形成合同双方或多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结婚而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如果其中有一个要素发生了变化,就是法律关系的变更。如权利主体的撤销、借贷关系的部分履行及合同的修改等。

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终止。如合同的实行全部履行;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夫妻之间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其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不包括国际法体系,不包括法学家们所探讨的“民间法”、“习惯法”等。

(2)法律体系仅仅是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不包括历史上的或者已经失效的法律,以及将要制定的或尚未生效的法律。

(3)法律体系是规范体系,同类法律规范构成法律部门,各个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构成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直接构成。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和法律调整方法的不同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具体法律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律制度可以从属于某个法律部门,同时又可分属其他几个法律部门。有的社会关系需要由几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如经济关系就需要由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法律部门来调整。法律部门不同于成文法的规范性文件。例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部门并不仅仅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法律部门组成:①宪法;②行政法;③民法;④商法;⑤经济法;⑥刑法;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⑧资源环境保护法;⑨诉讼法

四、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产生的基础,是解释法律规则的重要依据,还可以作为直接的行为准则被适用。

1.法律原则的分类

(l)按照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订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等。

(2)按照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等。

(3)按照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l)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人的覆盖面和抽象性,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间做出权衡。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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