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理论-第二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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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制定

  1.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2.指导思想和原则

  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通常与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促进政治民主、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谐,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现阶段我国立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科学性原则。主要体现为,立法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事物发展规律,符合时代精神和基本国情,法律规范表述清晰、准确,内容合理,法律规范之间不矛盾。

  (2)民主性原则。主要体现为,立法过程遵循民主程序,立法的目标为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立法的结果能最大程度地反映民意。

  (3)合宪性原则。主要体现为,立法活动在主体的权限、法律规范的内容和立法程序上均符合宪法的规定。

  3.立法体制

  立法合同制是指关于法的创制,权限上划分的制度,即对一个国家中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制订、认可、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律规定,我国各级种类国家机关的创制权限如下:

  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权限是: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权力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②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权限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由国务院做出。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③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权限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拟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白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县以上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可以发布命令和指示。

  4.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步骤。狭义的立法程序,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的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则包括一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程序。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一般来说,包括以下三个大的阶段:

  第一阶段,立法的准备阶段。其中包括国家立法机关接受立法建议和意见,进行立法的预测,立法规划的制定,立法参与人员的选择,立法议案的形成和拟订、法律草案拟订和论证等,还包括对于新的重大问题的探索、试验等。在立法工作中,它是一个打基础的阶段,直接关系到立法的质量。

  第二阶段,法的形成或者法的确立阶段。其中,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法津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和公布法律。这是立法工作的核心阶段。①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对于具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人民提出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②法律草案的审议,是立法机关对于根据已被通过的法律议案而拟订的法律草案,按照会议的安排进行审查和讨论。③法律草案的通过,是指立法机关对于法律草案做出同意的决定,把它确定为法律的步骤,这是立法的关键性阶段。④公布法律,是立法机关或者国家元首就已经通过的法律,为使公民知晓和遵守,而予以公布。它是法律确立的最后阶段。

  第三个阶段,法律的完备阶段。其中,包括法的修改、废止,法的解释,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篡等。

  二、法律实施

  1.法律实施的概念

  法律实施,即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干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它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而且还包括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通过这种活动,把法律规范中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转化为人们的具体行为和活动。

  2.法律实施的的内容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和司法。

  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3.行政执法

  (1)行政执法的特征:

  ①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②执法的内容广泛,包括组织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运用行政强制措施保证组织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活动的正常进行。

  ③执法活动以国家名义进行,具有强制性。

  ④执法总体上具有主动性,可以由执法主体单方面进行,大多数执法行为不必经过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

  (2)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①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其执法权力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其他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等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其区域范围内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②行政部门,即各级人民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机构。可以成为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部门主要有:工商、税务、金融、公安、物价、铁路、民航、海关、交通、农业、林业、城建、外汇管理、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烟草管理、技术监督、医疗卫生、劳动安全、商标、专利、人事、教育、文化、新闻、广电、银行、统计等。

  ③事业组织,指那些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按照法律,法规由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这些组织的执法权力来自法律、法规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授权,其权限范围以授权为准,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或委托范围的无效。

  (3)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①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②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是指行政执法行为在合法的同时,要尽可能做到公正、合乎情理。具体表现为:执法机关执法时,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不适当、不合理等显失公平的执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严格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等。

  ③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要求行政执法要尽可能做到迅速、及时、准确、有效。三、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它使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违反法律者适用法律制裁。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执法和司法,狭义的法律适用仅仅包括司法,即当发生法律纠纷的情况时,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活动。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符合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这些基本要求,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l)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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