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6:5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节 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一方面,宪法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征,即:宪法与一般的法律一样。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都取决于经济基础并服务于经济基础,都是行为的准则,具有国家强制力。另一方面,宪法又具有不同于其他一般法律的特殊性;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第二,在地位上,宪法是最高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第三,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它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的一般法律都不得抵触宪法。第四、在规范上,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虽然其他的一般法律也都是行为准则,但宪法乃是各政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根本的行为准则。第五,在修改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总之,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根本法。

从宪法的实质来考察,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其次,在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中,除了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之外,政治力量还包括同一阶级中的不同阶层和各个不同的政治派别,以及境内各民族之间的利益关系。

资产阶级国家有的实行民主共和,有的实行君主立宪;有的实行总统制,有的实行议会内阁制等。究其原因就是由于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不同而产生的种种差别。在我国,从100多年来宪法变迁的历史去考察,同样能看出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当然,在宪法以外的一般法律中,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也有所反映,但是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则是突出地、集中地、全面地表现出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实质。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一般法律的制定都必须根据宪法。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违宪。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最高表现。

二、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作用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巩固国家政权。近代各国的统治阶级在取得政权后,需要制定宪法,以记录、巩固其斗争成果,保护其政权的合宪性与合法性,防止敌对势力的颠覆。同时,为了使政权有效地运作,需要宪法设计、规定一套适宜的国家机构用来统治和管理国家。

第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划定国家机关职权的内容和范围,使立法、行政、司法等各种机关按宪法规定的分工有效运作,防止越权和权力滥用,避免国家权力的不当行使,导致危害社会。

第三,调整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一国存在的社会关系十分复杂,如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国内各民族、各阶级、阶层之间的关系等。其中最根本的,是由宪法来调整的。

  第四,宪法作为上层建筑,对自己的经济基础起着影响作用。我国的宪法确认并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规定了发展经济的总方针总政策,从而保护并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第五,宪法促进国家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宪法把民主法律化、条文化起来,使其成为可以遵循的制度,并依照“人民主权”的原则,规定了各种便于人民参与国家政务的民主形式,起着促进民主发展的作用。同时,宪法是根本法,是一般法律的立法依据。实施宪法,加强立法,就能对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制建设的加强起促进作用。

第六,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现代各国宪法都以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其重要内容。宪法是最高法,所以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是最有力的保障。除此之外,还有上面提到的宪法促进经济。

最后,我国宪法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转化成为国家意志,由国家的力量予以推行,得到实现。这是我国宪法最重要的作用。党的领导和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是宪法具有巨大作用的力量源泉。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理论指导,我国的宪法才能更好地发挥根本法的作用。

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对宪法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1)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2)监督国家机关、各政党、各团体、武装力量、企事业组织和公民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宪法监督机制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和健全违宪审查制度。当代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大体上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由代议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例如英国。第二种模式是由普通法院行使。例如美国由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第三种模式是由专门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如德国。我国自1954年宪法起,规定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可归入上述的第一种模式。我国目前的监督程序尚不完备。已见诸法律的是:有关的组织和公民如果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有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在两个月内研究并反馈是否修改的意见。如果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相关文章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四、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二、爱国统一战线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一节、基本概念:法律关系
第一节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法学基础理论学习思考题
法学基础理论学习要点
法学基本理论及参考答案
法律知识:法律训练题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