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名师--李显冬民法讲义(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30 12:36: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概念

首先应注意公民和自然人这两个概念的区别。虽然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两者是等同的,在一般意义上讲,公民就是自然人,自然人就是公民。但在学习了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公法以后,大家就会明白,公民和自然人实际上是不一样的。公民肯定都是自然人,而就一个具体的国家来说,自然人却不一定都是这一个国家的公民。我1994年、1995年在加拿大留学的时候,有很多的中国留学生,既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护照,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身份证;同时他又拿了加拿大的绿卡,甚至护照,这时候他就是双重国籍了。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我们强调其民事主体资格的广泛性和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所谓主体资格的广泛性,就是说任何人都要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不管他自愿不自愿,只要他生到这个社会上来,就得参加这些法律关系,就要形成各式各样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所谓平等性是指,因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以,国家无疑可以剥夺一个人的政治权利,但却没有哪一个法律规定可以剥夺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我上研究生的时候,最高法院的同志来给我们讲课,讲到当时的一个经典案例:文革结束以后,上海市落实政策的时候遇到一个难题,姚文元的父亲去世后,当时文革抄家时从他的家中抄没了一些东西,但当时姚文元本人正在监狱中关着,那么落实政策时,姚文元有没有继承权呢?要不要向他返还这些财产呢?当然,根据民法的理论,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国家并没有剥夺其民事权利能力。

前些时候,媒体报道,张君案判决以后,重庆一家报纸刊发了一则专题报道,详细披露了张君与其情妇秦某如何相识、同居,描绘了秦某母女与张君的“三角恋”,该文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反响。故张君的情妇秦某要诉某报侵权,而且她的死刑可能会因此而被推迟。据媒体记载,秦25岁的女儿看到报道后认为该文没有依据,部分文字“像一部黄色小说”,严重侵犯其名誉权。据称,其男友看到报道后与之分手了。在看守所里的秦某知道后,也十分气愤,表示文中的叙述与事实不符,侵害了自己与女儿的名誉,并委托律师处理此事。其律师受其委托向该报社发出律师函,要求该报社为秦某母女恢复名誉,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但该报社没有作出回应。因此,秦某母女将向重庆市的法院递交诉状,起诉该报社。但除非法院当天审理、当天判决,否则秦某的死刑就有可能无法按期执行了。因为即使当日判决,也要等到15天后判决才能生效;不论哪方败诉,都有可能上诉,这样拖的时间就更长,将大大超过秦某的死刑执行期。故此事后来不了了之,但其向我们同样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还有无民事权利的问题。

我们在复习有关自然人的理论部分时,首先还是要把基本概念搞清楚。考试的时候要出题,就一定会围绕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两个概念来进行。

 什么叫做民事权利能力呢?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这么一种法律上的地位或者说资格。复习到民事权利能力这一部分内容的时候,你首先记住八个字:即就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而言,其“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所谓“始于出生”,是指民事权利能力是从一个自然人一生下来的时候即开始;所谓“终于死亡”,则强调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死亡的时候即终止。一个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涉及到非常重要的权利义务的享有问题。既然“始于出生”,在一个人没有出生的时候他就不能够享有权利;反过来讲,当一个人已经被医学上认定为死亡的时候,这个时候他就不再是民事主体了,已经是尸体了,不能作为民事主体,当然也不享有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均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人民法院案例选编》中有这样一则案例:一个刚结婚的年轻人有一天晚上正在看电视,突然有人破门而入,用枪打中了离这位男士的心脏6公分远的地方,他随即毙命。然后那些暴徒又打死了他的妻子。按照继承法中“切蛋糕”的财产分割办法,男女双方假如共同拥有120万元的财产的话,第一刀切下来男女各一半即60万。所以,男的先死的时候,女方及男方的父母加上孩子共有4个继承人,这就意味着男方的父母每人只可分到15万。而女方的一半再加上15万,当继承女方的财产的时候,女方的财产即有75万了,这时丈夫已去世,故只有女方的父母、还有孩子共三个继承人,所以女方的父母即各分得25万元。这就使人感到产生了一种不公平的结果,男方父母总共要比女方父母少分20万。双方发生争执以后,男方的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谁说男方先死的?女方的律师说,罪犯有供述,他是先打死男的,而后打死女的。男方的律师就说,罪犯的供认只能证明男方先中弹,女方后中弹,并不能证明他俩之中谁先死亡。难道先挨一枪的就一定先死,后挨一枪的就一定后死吗?

后来法院根据我国《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相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讲到这里,我们还需要注意,在各种基本制度、基本理论的把握上,事实上,我们也只能是“采其大旨”,背诵其要点。比如上述规定,我们作学生的时候,就将其总结为“没继承人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这样可能就好记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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