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名师--李显冬民法讲义(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30 12:36:3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学民法当然首先得知道民法的概念,就是说要知道什么叫民法。我国直到现在还没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我们的民法教学还只能是按照民法的基本理论体系来进行,所以一般来说,历年的民法的大纲的内容在体系上都不会有什么根本性的变化。

大家需要注意的仅仅是,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有一个134条的司法解释,2001年3月10日最高法院又有一个关于“人身权”的新的12条的司法解释。特别是目前正在进行的《物权法》的起草以及《民法典》的编纂,都不可能不在新的大纲中有一定的反映,所以同学们在复习期间要适当地注意那些可能出题的地方,而注意对其稍微多加以研习。

一讲到民法的概述,肯定大家要问,民法概述会考什么呢?要回答这个问题,你就要看,这一部分包括了哪些基本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

举例来说,考民法,其中首先遇到的最基本的概念就是“民法”了。对一个学习过民法的学生而言,老师肯定会认为,你学完了民法,他作为老师来出题考你的时候,你总不能不知道什么叫做民法吧?!

讲到民法的概念,大家都知道,所谓民法,简单地说,即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民法通则》的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以说,这即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每一位参加考试的人都会说,我绝对能把它记住。但考试很少直接来考你是否背熟了某个概念没有。那么老师在考试中怎么去考你对基本概念的掌握程度呢?

所有的法学考试中都有一句俗话,叫做“考试就是考点,有点就有分,没点就没分。”因此,我们复习的时候,一定要围绕所谓的“三基”的那些“点”来复习。就以“民法”这个概念为例,其中有几个点呢?至少有三个点,即所谓“平等主体”、“两个关系”和“规范总和”这三个“点”。所谓“平等主体”,就是说,你在复习过程中复习到民法这个概念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民法”这个概念中的最基本的要点就是要知道,民法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不是那些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法”这个概念的第二个“点”是什么呢?就是我们刚才强调的两个关系,亦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而“民法”这个概念的第三个“点”就是要让你知道,我们这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的关系的民法,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它不仅仅是指一部单独的民法典,而是所谓“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我们在司法考试中要考的民法,也只能是广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它除了包括我国1986年颁布的156条的《民法通则》以外,还包括1999年颁行的428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它实际上被当作了我们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债法部分。因此,就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而言,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我们都把它们看做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那么对这样一个“民法”的基本概念来说,老师怎么考你呢?我们大家都知道,司法考试中往往是通过对一个小的案例的分析,来看你是不是能够真正把握了你所应知晓的内容,因此出题的老师就可能将民法概念中的任何一个“点”拿出来,变成一个小案例,比如看你能不能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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