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名师--李显冬民法讲义(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30 12:36:3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名师提示]
民法的调整对象从本质上说,其实就是商品经济关系。马克思说过,罗马法是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法律关系(如买主和卖主、债权人和债务人、契约、债务等等)所做的无比明确的规定。”恩格斯也说过,“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法其实就是国家以强制力来保障商品经济正常运作的最一般的社会行为规则。

正是由于民法的产生和商品交换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是反映市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所以恩格斯也说:“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每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律。”人们在商品交换的经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这种共同规则,后来就发展成为了今天所谓的民法。所以,民法作为调整商品经济生活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是调整商品经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理解民法的精髓应当并不难。

毋庸置疑,我国《民法通则》同样也是反映了市场经济关系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其既调整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参与市场交换的商品的监护人,又调整市场经济交换的对象,即对各种商品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还调整进行商品交换的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即合同和债。因此,《民法通则》继承了罗马法“三分法”的传统内容,其最基本的东西就是“人”、“物”、“债”三个字,非常容易记住。

但民法“博大精深”,广义民法的具体内容除了要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还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当然少不了合同,侵权行为,人身权;也离不开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同时还离不开婚姻,继承;再加上商法,各种“经济法”中有关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等。不但其理论玄妙,寓意深远;而且逻辑严密,结构清楚。

而且大家都知道,在宪法中,有关财产权利和经济制度的那些基本规定,实际上要在民法中才能得以具体化;而在刑法中,由于目前有关财产的犯罪愈益增多,不弄明白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也不可能真正搞清楚那些与其相关的刑事法律关系;再就所谓的经济法而论,其中除了一些经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外,不就是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吗?国际私法简单地说,其实就是一个适用外国民法的问题;而国际公法与民法都起源于罗马法。所以显而易见,只有学好了民法,掌握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概念,才能学好并掌握其他法律部门的知识,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所以有人说,“通民法者,过司考。”

我以为,虽然绝不能说,学好民法的人就绝对可以通过司法考试,但绝对可以说,“不通民法者,肯定过不了司法考试。”可见,掌握“三基”的要点,无疑是任何一个想学好民法,通过考试的初学者的基本前提。

但是,大家一定要知道,在整个大学本科学习期间,最狭义的民法,即“人、物、债”三部分,不包括婚姻、继承,也不包括合同法,一般最少也要讲100课时左右。如果包括知识产权等,在很多学校中,广义民法的内容超过了200课时,甚至更多。因此,我们要想在有限的时间里面,把同学们平常大约数百个课时才能学好的课程复习一遍,对讲课的人来说,不能说是一个简单的事情,对听课的人来讲,也并非一件轻松的事情。

特别就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来说,由于大家学历差别很大,既有本科生,也有专科生,还有硕士,甚至博士,所以,我们只能以串讲的形式来帮助大家复习。坦率地说,在短短的这点时间内,我们这种串讲能起的作用,仅仅是把平常大家已经学习过的民法中的那些“三基”,也就是我们民法学习中,当然也就是考试中最基本的内容,给大家作一下比较系统地复习。串讲的目的,就是想让大家更熟练地掌握我们这个博大精深的民法理论的基本体系,使大家对我们需要复习的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有一个比较概括和简约的深刻印象,这就是我们的辅导真正能对大家所起的作用。

所以,针对时间紧、内容多的客观限制,我们只能结合司考的基本特点,通过一些典型的小案例,围绕这些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来辅导民法。实际上也就是让大家知道,作为一个考试的参加者,你应该把握的,老师可能在哪些要点上,以一种什么样的思路来考你。

这里要注意的还有,对深感案例分析难以掌握的人而言,案例考试其实就是考察人们掌握和运用法律关系理论的能力,亦即所谓“考案例即考法律关系。”故牢记考试要点,把握理论体系,熟悉考题类型,无疑是民法复习,以至于整个司法考试复习的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方法。

民法考试的出题,历来是“大重复,小不重复”。故坚持系统复习,绝不寄希望于猜题或压题,恐怕是每一个已经通过考试者的人对初试者最实际的忠告了。故请记住,正因如此,无论您在民法的复习中下多大的功夫,都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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