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串讲 总结(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30 11:45:4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9、李某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71号案例)
——为逃避债务故意杀人后又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1973年出生。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9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2月28日被逮捕。
2000年9月,被告人李某到刘立军(本案被害人)承包经营的速递公司打工,并与刘共同租住在北京市东城区花园东巷3号。同年11月,刘以人民币2万元将速递公司的经营权转包给李某。因刘多次向李某催要转包费,李某无钱支付,遂起意杀刘。2001年1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趁刘熟睡之机,持斧头猛砍刘的头部和颈部,致刘因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随后,李某又将死者身上的1800元人民币和旅行包内的一工商银行活期存折连同灵通卡(存有人民币1万多元)及其密码、手机、充电器等款物拿走。李某用该灵通卡分3次从自动取款机上将存折内存款全部取出用于个人挥霍。不久公安机关在七家中将其抓获。
在审理该案中,对于被告人李某如何定性,曾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并罚;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四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问题】
你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10、熊某绑架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55号案例)
——如何准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的界限
【案情】
被告人熊某,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因涉嫌绑架罪被羁押。
2001年1月27日下午,熊某跟踪其妻子马某至本市某宾馆,直入607房间。熊某在服务台查询得知该房间登记入住者是张某(男)后,立即打电话约其好友某甲,并让甲又邀约某乙、某丙等三人赶往该宾馆门口会合,五人会面后,即一起闯入607房间,发现其妻马正和张某躺在一起,即对张某一通拳打脚踢(后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维轻微伤甲级)。之后,熊某责问张某如何解决此事,张某表示不知马某已婚,并提出给熊某2万元了解此事。熊某则表示要了解此事,至少得拿出10万元,威胁张某立即打电话去筹钱,并强迫张某当场写下10万元的欠条。张某只得打电话给朋友黄某,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让黄某送5万到朋友程某处再转交给熊某。随后,在熊某的安排下,将张某带到甲租住的一房间内看押,由乙前往程某处取走送来的5万元。由于张某的朋友报案,熊某被抓获,张某被放回,其他同案人潜逃。
【问题】
请分析熊某的行为性质。

11、罗某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60号案例)
——如何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案情】
被告人罗某,女,19岁,汉族,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1998年2月18日晚,被告人罗某进入海口市金夜娱乐广场851包厢陪伴客人唱“卡拉OK”。当晚10时许,在此消费的客人陈某将装有现金的黑色手提包置于电视机上,到包厢外打电话。随后,包厢内其他客人结账后离开娱乐广场。罗某送客人走后返回该包厢,趁正在打扫卫生的服务员未注意之机,将陈某的手提包拿进包厢的卫生间内,盗走包内现金12000元,将手提包及包内其他物品弃于卫生盆下,关掉卫生间的灯,锁上卫生间的门后逃离现场。陈某打完电话回到该包厢欲取包时,发现手提包不见。经与打扫卫生的服务员共同寻找,发现手提包被丢弃在卫生间卫生盆下,包内现金则不见,于是报案。
【问题】
请分析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12、程某侵占案
——猜配捡拾存折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行为的定性
【案情】 2003年3月7日,被告人程某取得一张户名为朱某(二人曾相识)的中国银行活期存折。因该存折加有密码,被告人程某即在家中多次估猜、配写密码,并多次到银行试图取款,均因密码错误未果。同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来到本市中国银行一分理处,以朱某的手机号码后六位数作为密码输入时,取出现金200元,又到中国银行另一分理处取出现金16000元,并且找到其姐夫余某要求其帮忙取款,余某即于当天下午持存折到银行取出60000元现金。同月12日上午,程某用朱某的存折取出现金56000万元之后,将该存折烧毁,尚剩下几元余额存款。综上,程某用户名为朱某的存折提取人民币共计132200,并占为己有。当公安机关讯问时,程即承认上述事实,并退回全部赃款132200元,但声称该存折是拾来的,而被害人朱某则声称存折肯定被他人所偷,但是否是程某所偷,自己不敢肯定。
对于程某上述行为,具体负责侦查此案的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干警甲认为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猜配捡拾存折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的行为属于盗窃的自然延伸,属于刑事理论上的事后不可罚行为,故直接以盗窃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承办此案的主诉检察官乙认为,本案中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程某是如何获得他人的存折,从疑问从轻的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该存折可以视为程某拾捡的,故不能成立盗窃罪,但被告人猜配捡拾存折密码后提取他人存款的行为属于对他人遗忘物的非法侵吞,故以侵占罪起诉到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刑庭承办此案主审法官丙认为,被告人程某获取存折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性质属诈骗而非盗窃,且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业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程某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即承认事实,退回赃款,其行为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符,故应当以诈骗罪论处;被告人程某的辩护律师丁始终认为,程某拾捡他人遗失的存折行为属于不当得利,随后猜配存折密码后提取他人存款的行为属于拾检行为的自然延伸,因为个人银行存折属于个人财产凭证,拾得帐面有13多万元存款的存折的行为如同拾得13多万元性质一样,况且被告人程某在公安机关讯问之际就如实交待并主动退还,其行为并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故不构成犯罪,因此作无罪辩护。
【问题】
根据上述案情,试阐述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或者说你赞同上述何方的观点?理由是什么?并对其他观点作一简要批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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