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2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07 11:57: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民法第八部分

十八、添附

应当明确添附的三种形式:混合、附合、加工。混合是指混在一起不能分辨,或者要分辨的话会花去更大的成本。比如甲家的米和乙家的米混在一起。附合是指两物附在一起,虽然能够辨认原物,但原物有更高的价值。比如宝石和戒指。加工是指把他人的材料当作自己的材料。
混合、附合、加工解决所有权归属的规则问题:①动产和不动产形成新的添附,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归不动产所有人,但不动产所有人应当给动产所有人相应的补偿。②都是动产或材料加工,取决动产是否有价值的大小、是否有主物和从物,所有权价值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但应给价值小的一方相应的补偿③材料价值差不多不能区分主物和从物或者材料和加工的价值差不多,又不能协商解决的,推定为双方共有。添附是一种原始取得的方式。

例: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谈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协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三间平方上加盖上房三间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权属未作规定。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的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属谁( )
A. 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 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 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 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ABC都是讲添附的问题,添附是原始取得即不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取得,本案中是两家合作建房的问题,显然不是原始取得,“双方对上房三间的权属未作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的规定,能够协商解决,按照协议,协商不成的,推定为双方共有。
明确添附与侵权行为的关系。比如违章建筑就是一个侵权行为而不是添附。添附与侵权的区别取决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果行为人是因为错误而将他人的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而形成添附物,这种情况下是添附问题。如果行为人故意将他人的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故意处分他人的财产而取得他人财产的,就是侵权行为问题。

十九、按份共有

掌握按份共有人的权利:有权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额、有权转让自己的份额、对其他按份共有人出售之份额有优先购买权、对抛弃物享有权利。按份共有人的义务:如果与第三人发生的债权债务中,该债权债务是可分的,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债务,如果是不可分的,按份共有人负连带责任。

例:甲乙丙三人各出资2000元买一条船后,甲欲投资开商店,想转让自己的份额。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愿出1500元买下甲的份额,丁知道后愿以2000元买下,丙即表示愿以2000元买下。根据法律的规定,甲应将其份额卖给谁( )
A. 乙
B. 丁
C. 丙
D. 丁或丙都可以
在同等条件下,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甲应当将份额卖给丙。答案:C.

例:甲乙丙共有一房屋,甲享有50%的份额,乙享有20%的份额,丙享有30%的份额。房屋出租给丁居住。在租赁期间,甲欲抛弃自己的份额。

(1)被抛弃的份额应当如何处理( )
A. 归国家所有
B. 由乙丙共同共有
C. 由乙丙各自享有一半
D. 由乙丙按照比例享有
A.错,按照我国民法规定,抛弃物有共有人的,归共有人所有。B错对于共有人如何所有,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按照共同共有是不妥的,因为这个共有本身是按份共有,如再加一个共同共有不符合物权关系简单明了的特点。应当按照所有权的弹力性原理,对抛弃的份额应归其他共有人享有并按各自的份额相应的增加。答案D.

(2)如果甲想转让份额,时乙和丙以相同价格都主张优先购买权,下列方案中正确的是( )
A. 乙、丙一人买一半
B. 乙、丙按照各自的份额购买
C. 乙、丙抓阄决定
D. 由甲决定卖给谁
乙、丙都是共有人,都享有平等的优先购买权。此时应当按照所有权的原理,体现原所有权人的意志。答案D.

(3) 如果甲想转让份额,如果丙和丁以相同价格都想购买,然如何处理( )
A. 由丙购买
B. 由丁购买
C. 丙和丁各买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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