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2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07 11:57: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民法第八部分

十五、善意取得制度

应明确善意取得的要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当然也有例外,比如《民通意见》49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该处分行为无效,但第三人为善意的,应当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这里就没有限制动产还是不动产。并不是所有的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如:①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船舶、航空器)②非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表示的债权,因为这种债权的转让是以登记为要件的 ③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比如说毒品 ④未分离的不动产的出产物,因为它属于不动产的范围内,所以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⑤依法被查封的财产。⑥对于遗失物和赃物原则上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此时涉及到追赃的问题,但是有例外:(ⅰ)货币。例如甲到饭店吃饭,用偷来的钱付了饭费,这时对饭店不能追赃,不能追赃就意味饭店能够善意取得。这是因为货币是特殊等价物,具有流通性功能,法律为了保护这种流通性,规定货币能够善意取得。(ⅱ)票据。这是由票据的无因性所决定的。(ⅲ)通过有营业执照商店购买的。对商店可以追赃但不能对消费者追赃,这是因为人们对商店的信赖,每个人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调查商店所出卖的商品是不是赃物 (ⅳ)通过竞买的方式取得。因为在竞买的过程中,拍卖场物品是否具有合法性的义务 (ⅴ)通过交易所方式取得。
(2)受让人须基于交易的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第一、要支付对价,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比如通过遗赠、继承、赠与方式都不适用善意取得。第二、应当占有。只有在占有的情况下,动产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相对人是无权处分人。相对人(处分人)是否是善意的,不影响善意取得制度。“应当知道”往往通过价格因素来推断,但是通过商店、拍卖、交易所取得,即使以明显不合理低价,也不影响买受人的善意。
善意取得的效力:原所有人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如果无权处分人死亡、无权处分人下落不明、无权处分人身无分文、无权处分人破产等等,原所有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失。
例: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手表出让给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 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C. 丙因善意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 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A对,甲的行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表现在合同上就是效力未定。B对,甲没有代理权但以乙的名义出卖该表,这是无权代理行为。如果从效力上说,也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只不过其理由不同,它的理由是欠缺代理权。C对,根据善意取得制度。D错,丙可以因乙的确认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也可以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答案:ABC.

追认制度是为权利人的利益设计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为受让人的利益设计的,这两种不同的利益是有矛盾的,解决的办法是:交付之前适用追认制度、交付之后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十六、先占

目前我国对于先占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应掌握先占是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先占取得的情况:(1)对所有人抛弃的废旧物品,根据《废旧物品回收条例》的规定,拾得人取得物品的所有权 。如甲是一个收破烂的,在垃圾筒中发现一个彩电,此时甲是可以取得彩电的所有权的。那么甲是基于什么而取得彩电的所有权呢?现分析如下:①甲不是基于无主物,在我国无主物的所有权归国家,甲就不能取得所有权;②甲也不是基于隐藏物,隐藏物有所有人的,归其所有人,所有人死亡的,归其继承人所有,如果所有人不明的归国家,此时甲也不能取得彩电的所有权。③甲也不是基于抛弃物,抛弃物是无主物,根据无主物的原则,也要归国家所有。④甲取得所有权只能是依据先占。(2)依习惯先占而取得所有权。如在乡间小路上,有一只野兔撞树死了,行人可以取得死野兔的所有权。只有《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的野生动物才属于国家所有。

例:养牛专业户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王某恐怕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传染了别的牛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于是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刘某经过时发现了,将牛拉回家中,经过刘某的精心喂养,此牛病愈并成为一头高产奶牛。半年后,王某听说此事,向刘某索要此牛。依照法律,王某( )
A. 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刘某拾得牛并据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
B. 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应补偿刘某喂养此牛所支付的费用及劳务费
C. 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他的抛弃行为已使其所有权消灭,刘某基于先占而取得牛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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