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友谊-刑法学总论讲义(10)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26 11:45: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章、刑罚的执行

一、减刑制度(78条—80条)
1、减刑的对象
2、减刑的根本性条件(即实质条件):“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酌定减刑与法定减刑)的根本性条件有所不同1.减刑分为一般减刑(或称“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或称绝对减刑),二者适用的关键条件(或称实质条件)有所不同,所减刑期幅度也不同,“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在行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只要具备“悔改表现”与“立功表现”之一者,即可以减刑,而并不要求二者同时具备。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3、关于减刑的限度,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有期徒刑犯、拘役犯、管制犯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8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2款之规定,死缓犯则不少于14年(包括两年考验期限在内)。对假释适用而言,无期徒刑犯实际执行10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者,方可适用假释,但具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不受该最低实际执行期限限制,但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原判为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依法适用假释时,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应根据上述最高法院法的《规定》第15条之要求,为14年(包括两年考验期限在内)。
2、 无期徒刑减刑的起算:
15年
00年 01年 06年 11年 21年
羁押 判决确定之日 减刑之日 (减为15年)
10年
数次减刑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0年(无期徒刑减刑的下限)

(1)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起算从“减刑之日”起。
(2) 无期徒刑经过数次减刑的,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0年,“实际执行”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假释制度
1、假释的条件:(1)对象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2)根本性条件(实质条件):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3)限度条件(同减刑相一致,但同时尚有例外:经最高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4)禁止性条件:一是累犯,二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但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否适用假释,根据最高法院1997年9月25日《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之规定,可以适用假释。
2、假释的考验期:有期徒刑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限、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3、假释犯的考察(同管制犯、缓刑犯的考察相比较):①遵守法规、服从监督;②报告义务;③遵守会客规定;④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
4、假释的法律后果:(1)成功的假释;(2)失败的假释——被撤销的假释(三种情形以及处理方式:①违反假释规定,②发现漏罪,★③又犯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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