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友谊-刑法学总论讲义(08)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26 11:45: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八章、刑罚的体系

一、主刑
1、刑期以及刑期计算、刑期折抵问题;
2、罪犯的权利义务问题,如管制犯参加劳动的“同工同酬”,而拘役犯“酌量报酬”,有期徒刑犯以上而有劳动能力者必须参加劳动;
3、死刑问题——死刑的限制:(1)适用条件的限制:罪行极其严重者;(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扩大解释到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到流产。
(3)适用程序的限制;
4、死缓制度:死缓的法律后果——三种可能性的结局及其条件。
一是执行死刑,二是减为无期徒刑,三是减为有期徒刑。三种后果各自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首先,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二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注意这里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一般的犯新罪,也就是说虽然在二年期又犯了新罪,但为过失犯罪的,仍不能立即执行死刑;其次,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二年期内是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失犯罪行为而非故意犯罪的,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第三,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二年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重大立功”应当参照《刑法》第78条之规定的几个法定情形;最后注意如果因故意犯罪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不需要必须等到二年期满,原则上发现故意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即可报请核准执行。而减为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则不然,需要等到二年执行期满之后才可以依法减处。
对“故意犯罪”的限制性解释:(1)反映抗拒改造主观恶性,(2)情节严重。

二、附加刑
1、罚金刑:(1)罚金的数额问题;(2)罚金执行中的二个重要问题:随时追缴和减免缴纳
2、没收财产刑:(1)没收财产的对象——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2)没收财产刑的方式:部分没收和全部没收;(3)没收财产与偿还犯罪分子的债务问题;(36条、60条)
3、剥夺政治权利刑:
(1)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四项内容(第54条),不要混淆第3项与第4项: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既包括领导职务,也包括一般职务),而不能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职务仅仅限于领导职务而不包括一般职务;
(2)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有两类犯罪分子:一是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3)剥夺政权权利的刑期,依法有四种情形:①单独适用或者主刑为拘役、有期徒刑时,其刑期是1年以上5年以下,这是一般形态;②主刑为管制时,其刑期与管制之刑期一致,即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当管制是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最长刑期可达3年;③主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时,期刑期为终身;④当作为主刑的无期徒刑或死刑(死刑缓期执行)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4)注意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在不同情形下的起算方式:①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剥夺;②附加于有期徒刑(包括原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依法被改为有期徒刑的)、拘役时,其刑期从有期徒刑或拘役被执行完毕之日起算(注意: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被剥夺,但不计算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限之内),如果主刑在执行期间被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算;③附加于管制刑的,与管刑刑同时执行同时计算刑期,也就是说,此时的剥夺政权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法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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