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50)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7:07 11:27: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九、 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

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工作物包括房屋、建筑物、牌坊、广告栏、花盆、古树。

例: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宾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的时候,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到蒋某的身上,致使蒋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花去医疗费2093元。于是蒋某要求宾馆赔偿损失,但宾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宾馆本身没有过错。蒋某又只得找某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两家互相推诿,蒋某于是诉诸法院。

(1) 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2) 本案中宾馆、装修队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宾馆对蒋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装修队在装修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宾馆在对蒋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向装修队追偿。如果确实如同装修队所说,是由于螺丝年久磨损严重而致,装修队不承担责任。
在北京曾经发生这样一件事情,某一饭店前有一棵国家保护的古槐,一天因为风大,树枝折断砸坏停车场中的奔驰车。工作物致人损害是一种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承担者是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古槐的所有人是国家,它的管理人是园林局,饭店是受托管理人,如果他对管理古槐过程中有过错,作为受托管理人的饭店也应当承担责任。

十、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是动物的独立行为致人损害,如果是在人的教唆下、引诱下致人损害,是人的行为责任问题。如甲唆使自己的狗将乙咬伤,在这里动物仅仅是一个工具,是人的侵权行为。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理由有两个: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否则由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是( )
A. 李家的公鸡啄伤儿童的眼睛
B. 张家的狗咬伤路人
C. 王家的马踢伤儿童
D. 野猪吃掉田里的麦苗

野猪不是饲养的动物。但是大象、东北虎等野生动物受国家保护,国家设立了相应的补偿基金,一般的野生动物国家是不予补偿的。答案:D。

例2:张家与李家隔墙而居,墙高两米,张家的公鸡越墙而过,将在自家院子里玩耍的李家的2岁的儿子的眼睛啄伤,为此花去医药费五千元,对该费用( )
A. 由张家承担
B. 由李家承担
C. 主要由张家承担
D. 主要由李家承担

动物致人损害实行无过错责任,并且没有免责理由。有人说李家未尽到监护义务,这与生活真实情况不符,按照这种理论,小孩就只能一直抱在怀里。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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