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48)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7:07 11:27: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十三章 侵权行为

一、 侵权行为的特征

侵权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是给被侵害人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就是说无侵害无侵权是因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但是特殊情况除外。
侵权行为的特征:①有不法行为;②有损害后果;③行为人有过错;④损害后果和不法行为间有因果关系。

例:甲骑自行车上班,在一拐弯处,甲未减速,将一行人乙撞倒在地,但乙爬了起来毫发无伤,拍了拍身上灰便走了,则甲的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 )
A. 甲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为他将乙撞倒在地
B. 甲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因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乙的伤害
C. 甲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为他骑车拐弯未减速,违反了相关的交通法规
D. 以上说法都不对

不法事实未造成损害后果,符合“无损害无侵权”的原理。答案:B。

二、 单独侵权和共同侵权

应掌握共同侵权的情况:①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②加害人之间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分性;如甲是司机、乙也是司机,在不同的方向违章驾驶,造成行人丙的受害。在这个侵权中,甲和乙是不存在共同意思联络,但是他们行为的共同结果造成乙的受害,他们的行为也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对于丙的损害,甲和乙要承担连带责任。这里面要强调损害具有不可分性,否则按照单独侵权处理。甲和乙有仇,将乙家的牛牵走并卖掉,丙和乙有仇,将乙的房子烧了,这种情况下,损害具有可分性,他们是单独侵权。③教唆人和实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教唆人是成年人,实施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举个例子:甲教唆15岁的乙攻击丙,丙因此受害。对于丙的损害,甲和乙是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个连带责任中,主要由教唆人甲承担。如果教唆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20岁的甲教唆8岁的小孩,在后面攻击一个16岁的丙,对于丙的损害,这种情况下,构成单独侵权,由教唆人甲承担责任。在共同侵权中,要注意区分各种情况,共同侵权中,要求侵权人均存在过错,无意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区分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单独侵权人负自己的责任。

例:1996年春,某市举办了春季名贵花展。甲约女友乙前去参观。两人因说说笑笑,未注意门前挂有“展览之花,严禁采摘”的牌子,走到一盆花前,乙停下来对甲说:“这花真好看,你摘一朵给我”。甲上前采摘,因用力过猛,造成花根松动,导致该盆花死亡。同时,甲因突然转身与正在身后参观画展的丙相撞,造成丙的眼镜摔碎。该盆名花为丁所有,丁为此损失500元,丙的镜片损失共计300元。现丁、丙想提起诉讼。问:

(1)对于丙的损失,责任应如何承担( )
A. 由甲承担
B. 由乙承担
C. 由甲、乙分别承担150元
D. 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女青年让男青年摘花,女青年实际上是一种教唆状态,男青年是实施状态,他们对花的侵害存在共同的意思表示,丙的花的损失,甲和乙构成共同侵权。答案:D。(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2)对于丁的损失,责任应如何承担
A. 由甲承担
B. 由乙承担
C. 由甲、乙分别承担250元
D. 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丁的损失,甲是一种单独侵权的行为。答案:A.

三、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对于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在特殊侵权中,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责任、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监护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这里面要特别注意,①只要是产品的缺陷致人损害的,无论是产品的制造者还是产品的销售者要负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这种无过错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②高度危险是指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巨毒、放射性等,这种情况下的责任也是无过错责任。这种责任的例外,就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了损害。③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污染人要负无过错责任。④动物致人损害也是实行无过错责任。⑤监护责任。除此五个以外,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其他无过错责任。但是如果是工作物致人损害是过错推定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是过错责任,但是这种过错责任是一种不作为的过错责任。对于造成的损害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法律又没有规定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平观念,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所以,在我国责任归责原则有三个: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侵权里的原则,在违约里不存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例:下列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 )
A. 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当事人无过错的情况
B.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以公平观念为基础
C.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结果限于对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
D. 公平责任原则既适用于侵权,也适用于违约

公平责任原则仅适用于侵权。答案:D。

四、 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①行为的违法性、②损害事实的存在、③因果关系的存在、④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损害有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应当以客观上的损害为依据,对于精神损害应当坚持主观和客观相一致原则;在因果关系中,法律上的学说很多,如条件说、原因说、直接因果关系说、间接因果关系说、现实说等等。我们应当坚持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说;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这里的过错是指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过失在民法上包括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例:某日,宋某驾车出游,途中见前面的车辆速度渐缓,遂与前一辆车于相距5米左右距离减速缓行,不想其后梁某因超速行车,来不及刹车,撞向宋某的车,导致宋某的车也往前撞向陈某的车,造成陈某的车严重损坏。为此,宋某特向律师咨询,如果你是律师,你将如何回答( )
A. 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其行为虽造成了陈某的损害,但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B. 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因为是宋某的车撞了陈某的车而造成车的严重损害
C. 宋某对陈某进行赔偿后,可以向梁某追偿
D. 陈某的损失只能由宋某赔偿,梁某对此不承担责任,因为梁某直接撞的是宋某的车。

本题中,梁某有过错,宋某没有过错,所以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宋某不是侵权行为人,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宋某的车仅仅是一个“道具”,真正的侵权人是梁某。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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