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公 告
2007年 第13号
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45号)、《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北京海关决定对关区内各科研教学单位享受的科教用品免税资格重新进行认定,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资格认定时间自2007年5月8日至2007年7月31日。
二、资格认定办理地点在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北京海关报关大厅。
三、申请资格认定的单位为上述文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高等院校和科技开发机构。2002年已在北京海关做过科教用品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时间内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四、申请资格认定的单位在办理资格认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学研究机构: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如申请单位更名,需附更名批复文件;
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应提供科技部认定该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应提供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该单位为科研机构的文件;
3.如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厅局级科学研究机构,除以上所列文件外,还需提供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5.由申请单位出具的认定申请(一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填写《科教免税备案申请表》(一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银行开户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8.由申请单位出具并签章的《授权书》正本。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1.教育部批准设立(高等学校)的文件;
2.如属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4.由申请单位出具的认定申请(一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填写《科教免税备案申请表》(一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由申请单位出具并签章的《授权书》正本。
(三)科技开发机构:
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核定文件;
2.由申请单位出具的认定申请(一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填写《科教免税备案申请表》(一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由申请单位出具并签章的《授权书》正本。
特此公告。
二○○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