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关公告2007年第9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05 13:11: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2007年 第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但是应当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开展报关服务前,持本规定第十九条(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文件材料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向直属海关备案。”“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跨关区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所在地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的规定,结合天津关区报关业务情况,天津海关将于近期实施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管理的实施时间

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向天津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的报关企业均实施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管理。公告下发之日前已在天津海关完成报关注册的报关企业,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分支机构设置的有关工作。异地报关企业在天津关区设置的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管理于200781日起实施,本市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管理于2007111日起实施。

二、关于实施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管理的口岸设置

  天津海关在关区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中划分海运口岸和空运口岸实施分支机构管理。海运口岸含保税区、开发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宁河县以及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空运口岸含海运口岸范围之外的其他地区。报关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海运口岸或空运口岸范围内的,可在海运口岸或空运口岸免设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否则应依法注册工商分支机构并按《管理规定》向天津海关备案后,方可在有关区域内从事报关服务。

  报关企业在关区其它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的,可自行决定是否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照《管理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异地报关企业在天津关区设置跨关区分支机构,应在拟进行报关服务的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不得跨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也不能另行设立其他分公司。

三、关于受理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的部门

受理部门:天津海关企业管理处

办理地点: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咨询电话:02224538058

四、关于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所需的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四)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五)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六)《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2005年第16号)第五条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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