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07年成考招生章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06 12: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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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6号}的要求,保证学校成人教育招生工作规范、顺利地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院校代码:11414.

  第三条 学校是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全国重点大学,也是我国首批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之一。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成人教育学院为学校设立的负责成人教育的二级学院。

  第四条 学校成人教育的招生对象为参加当年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该学生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生活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规定和招生章程,下设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成人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成人招生办公室职能如下:

  (1)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实施细则;

  (2)根据教育部批准的年度招生计划,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市、分专业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通过各种渠道,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成人教育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人才需求等,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计划,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文件通知,通过教育部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给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学习形式、学制、授课地点

  第九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有业余,函授和脱产三种学习形式,2007年我校有业余和函授两种学习形式。

  第十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成人教育的学制: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升本科学制为两年半;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为五年。

  第十一条 授课地点:业余各专业在指定的授课地点授课,详见招生计划表和招生简章,函授各专业在学校所设的函授站点授课,考生可在我校成人教育学院网站上查找。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全部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第十三条 经全国统考成绩达到当地省级招生办核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我校将分层次,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我校将按专业招生计划和省招生办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情况下,则录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有关照顾录取政策,按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报名时应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经当地成招办审核批准后,其增加的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

  第十六条 如某一专业录取学生人数不满20人,学校则依专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班。如不开班可转入相近专业或其它学校。

  第十七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视学校招生情况和计划完成情况,可根据省级招生办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录取。

  第十八条 我校录取的考生,经省级招办审批同意后,由我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入学后复查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七章 学生毕业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发放

  第二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同时对学习成绩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成人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

  学校按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当年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有关费用。

  第九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 成人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2249

  联系电话:010-89733498

  咨询电话:010-89733498

  传  真:010-89733498

  监督电话:010-89733008

  E-mail: cjxy@ cup.edu.cn

  网  址:http://www.cupae.cn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中,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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