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T考试语文知识连载(法律部分)(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06 13:20: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6.6 刑法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的任务,概括为四个方面,即:通过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做斗争,从而达到: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序进行。
2.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
1)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是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3.刑法的效力范围。
(1)刑法的地域效力的对人的效力。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有两种情况: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如果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都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其他外国人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犯罪,而按照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其中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就是指对新刑法颁布实施前的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当时的旧法律,即新刑法无溯及力,故从旧.但是如果新刑法对该行为处罚更轻时,则适用新刑法,即有溯及力,故从轻。对于刑法施行以前发生的,刑法施行以后尚未审理或正在审理的案件,刑法如何规定要注意。
(二)犯罪
1.犯罪的特征。
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如下三个特征:
1)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犯罪是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3)犯罪是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的行为。
2.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要素。
(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包括: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而未实施的消极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实施这种义务而未履行。
3)行为人的不作为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3)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赎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单位犯罪具有如下特征:1)犯罪主体是单位的,包括法人,也包括非法人。但是单位犯罪必须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行为.2)一般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3)单位犯罪行为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4)单位犯罪多数是故意的,少数是过失。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采取“双罚制”。
(4)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以及各有的两种情形。
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而实行防卫。
2)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
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
4)必须是针对进行不法侵害行为者本人实行防卫。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于“见义勇为”我们国家历来就是提倡和弘扬的一种行为,对于社会上的恶的暴力行为,应该鼓励人们奋起抵抗和反击,法律的这一规定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道德是一致的,法律与道德在此是交融在一起的。
(2)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概念。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
4)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犯罪进行的状态。
(1)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条件是: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的预备行为。包括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便利条件等。
2)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必须是在犯罪预备阶段停止下来。
3)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条件: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没有得逞。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
1)自动放弃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正在进行的犯罪。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犯罪组织形式。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必须是二人以上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3)必须是二人以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
1)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
2)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
3)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
4)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集团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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